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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内容

发布日期:2011-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

  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再保险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保险业务,分出入将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再保险人。第三,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担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再保险合同可根据不同的基础分类。按再保险的方式划分,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划分,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预约分保合同。

  再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几项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它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证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脸而言有着共同的利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该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它要求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其他条款。即保险合同应具有的共同条款。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赔款条款;仲裁条款;保险合同终止;货币条款,用来规定自负责任款、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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