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11-30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外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第0249号关于加入《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等四项议题(分别是加入《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撤销对《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有关保留、加入1954年《海牙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批准《常规武器公约》第五议定书)的议案。
  外事委员会接到上述议案后,向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防部外办、军委法制局、国家文物局、中国红十字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意见,就议案涉及的四项议题,先后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邀请领衔代表和部分签名代表参加会议。2009年9月28日,外事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对第0249号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入《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

  议案认为,该议定书旨在新增一个红水晶标志,有关国家及组织可在保留其现有标志的情况下,通过灵活使用新标志来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以充分体现中立性和普遍性,进一步改善战争受害人待遇。截至2009年8月,已有47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我国法律与该议定书无冲突,建议我国在年内加入。
  外事委员会认为,是否加入该议定书对我继续参与、开展国内或境外人道主义活动、实施国际人道法等均无实质影响,可暂缓加入该议定书的进程,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

  二、关于撤销对《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有关保留

  议案认为,我国于1983年加入《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时,国内尚无关于引渡的立法,遂对该议定书第88条第2款关于引渡的规定作出保留。2000年12月,我国颁布引渡法,对引渡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此外,我国已缔结大量的双边引渡条约,批准了载有引渡条款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建议撤销有关保留。
  相关部门经研究论证后认为,我国已制定引渡法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消除了我国在1983年对《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提出有关保留的法律障碍。根据我国引渡法、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本国公民不引渡,撤销有关保留不影响我国依据该原则保护本国公民,不妨碍我对引渡合作的主动权。此外,撤销有关保留符合我国积极参与引渡事务的国际合作、扩大合作基础的一贯主张。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提出,应考虑清理我国参加国际条约中对引渡事项的“保留”。
  外事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外交部把握时机,从总体上考虑撤销《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有关保留,并建议研究“保留”事项的撤销程序,统一清理我国参加国际条约中的“保留”事项。

  三、关于加入1954年《海牙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

  议案认为,《海牙文化财产公约》旨在加强武装冲突情况下对文化财产的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及其第一议定书。1999年,《海牙文化财产公约》通过第二议定书,设立对重大文化财产的“加强保护”制度,确立了破坏文化财产的刑事责任和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制度。截至2009年9月,已有5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议定书。我国是文化财产大国,为加强对我国乃至世界文化财产的保护,建议在2009年内加入该议定书。
  该议题涉及的多个部门经外交部牵头研究论证后达成共识,认为我国加入该议定书没有实质性困难,应以积极态度推动相关国内程序,并谨慎选择加入时机,在加入的同时作出声明,重申“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以照顾我有关方面的关切。
  外事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外交部及时掌握各主要国家及我周边国家对加入该议定书的态度,综合考虑选择我国加入的适宜时机。

  四、关于批准《常规武器公约》第五议定书

  议案认为,该议定书于2003年通过,现已有50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为减轻在战争中已使用但未爆炸的弹药和被遗弃的未爆炸弹药在战后给平民所带来的人道灾难,该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清除爆炸遗留物,并开展国际合作。二战期间,有关国家在我境内遗弃大量的战争爆炸遗留物,批准该议定书有利于我在清除战争爆炸物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建议在2009年内批准。
  外事委员会认为,该议定书在国际人道主义和常规军控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其内容对我国无实质困难。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战争善后方面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缺乏机制化做法,在履约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建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在积极做好国内履约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启动该议定书的批准程序。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2009年9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潘学平律师
广西来宾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