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刑诉辅导之刑事辩护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1-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自行辩护和刑诉法32条
理解下列含义:
1、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
(二)委托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分为三种情况: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知识点注意四点:①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②时间:审判阶段;③主体:法院;④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辩护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三点:第一,强制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强制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2、 可以指定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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