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社会中,有国家机关牵头,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自愿者的共同协助下,在法院裁决的期限内,对犯罪者恶习予以矫正,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作为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刚开始试点,虽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亟需加大探索、推进力度。因此,建议如下:
一、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我国重监禁刑的传统国家,把犯罪者放置于社会中改造在 新中国成立前没有先例。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展一段时间,公众意识中对社区矫正怀疑心理仍存在,认为只有他们有很大的危险性,不宜在社会中改造。这是对社会化行刑适用的思想障碍,我们应剖析自由刑固有缺陷和弊端,阐明部分犯罪不适用自由刑的优越性、科学性,使公众在了解、理解的基础上肯定、认同社会化刑罚。
二、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尽管有管制、缓刑、假释的社会刑的规定,近年来也出台了部分配套制度,但总体上讲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够。社区矫正这种社会刑较试点前有大幅改观,但在施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依据不足、有点力不从心现状。当然我们也积极地看到有关学者、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社区矫正立法的建议。希望尽快出台社区矫正的配套立法,形成一系统的管理法规,必要时修改刑罚制度,扩大社会化刑的适应范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制度。
三、建立专业化管理机制。成立一支由司法干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专业化、社会化管理队伍,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选聘、统一管理。司法干警主要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及考核,负责对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选聘和培训。社会工作者由乐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心理咨询师、教育工作者及“五老”等人员组成,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等。社会志愿者主要由村居委会干部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协助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成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安、司法、法院和检察院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比如对一个准备判处缓刑的犯嫌疑人,首先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将调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到市司法局,由司法局审批后,报到法院审理,法院收到调查结果后,酌情依法进行判决,判决后,将判决书副本及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发给司法局,由司法局发到司法所,司法所收到后,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这样上下衔接,信息互通,基本可以避免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的现象。此外,还要建立各单位的工作衔接机制,用纸质材料相互通报信息,便于建档管理。
五、强化对帮扶人员的培训。将危害不大的轻型罪犯放置于社区改造,貌似工作难度不大、要求不高,这是对社区工作认识上差异。要对千差万别缓刑犯完全、彻底的改造,其难度不亚于监禁犯。因此,这就要求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帮扶人员、管理者要具备法学、社会学、心里学、行为学、教育学、犯罪心里学等多学科的相关知识,才能因人而异开展工作。在现阶段,可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由专门机构牵头,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专题培训,从长远看,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胜任此项工作任务的人员引入社区矫正一线。
六、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社区矫正是行刑职能活动的一部分,社区矫正成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罚的效能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矫正工作建立科学考核机制。未来可以有牵头部门或专门的管理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考核细则,把接受矫正者能完全回归社会不再犯罪作为终极目标,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总之,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罚制度,对于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上海社区矫正的现行开展情况来看,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分离格局严重影响了矫正效果的发挥,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问题,必须从立法上予以解决。当然,一项新的刑罚制度从发展到成熟,以致臻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立法部门积极推动,在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基础上,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简介】
丁伏永,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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