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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申请可否撤回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执行申请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执行申请能否撤回以及撤回后的法律后果。然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形。因此,现阶段探讨申请执行能否撤回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于这样一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度,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分析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未有撤回申请的表述,只有撤回申请的规定。正式提及撤回申请的法律规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扣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规定》)。如前者第3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实际是认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回申请这一做法的,只是对概念、性质和法律效果未进行系统规定而已。

  撤回申请与撤销申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鉴于《民事诉讼法》只有撤销申请的概念而没有撤回申请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及其法律效果进行对比分析。首先,两者字面含义理解不同。《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对撤回的解释是收回之意,如收回文件;对撤销的解释是取消之意,即取回消灭。其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回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限本次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申请人仍有权再申请执行。撤销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放弃,法院将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再次,两者最终裁定的内容不同。撤回申请时,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交代申请人有权再行申请执行。撤销申请时,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尽管两者存在不同之处,但两者最多的还是共同点。比如:都会造成执行活动的停止;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都将归于消灭;法院均需以裁定的形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交代等。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确立,更是说明执行申请能够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较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方式应有三种情形,即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由此可推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方式也应该有三种情形,即申请执行、申请人主张权利、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反推,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那么也就不存在申请执行能够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说《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从申请人民事权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申请人的私权。申请人如何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均不应过多予以干涉。




【作者简介】
侯陶,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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