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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行政法之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使用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申请行政许可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有一层含义,即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就被发现,属于“未遂”的情况。法律规定的重点是在被许可人已经获取行政许可之后的情况,即被许可人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属于“既遂”的情况,强调的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被许可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最常用的不正当手段就是欺骗和贿赂。前条所规定的隐瞒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就属于欺骗的手段。常见的行贿行为即属于贿赂手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被许可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

  一是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

  二是接受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企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被许可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况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三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与前条规定相比,对这类情况本条所以规定申请人在3年而不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主要是考虑到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属于“既遂”的情况,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处罚也应当相应加重。

  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或者行贿罪等罪名的,就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被许可人常见的犯罪行为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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