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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一、联系。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遗弃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二、区别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诉讼客体 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
诉讼目的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诉讼主体 具有恒定性,被告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没有限制
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不对等,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不承担此项责任 对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附有举证义务
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法律规定禁止适用调解,法院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调解结案 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以调解结案
判决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不对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作出直接判决 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执行方式 对原被告有不同的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强制执行全部由法院进行,普遍适用于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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