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发缓刑"禁止令" 卡奴恶意透支被禁用信用卡
发布日期:2011-12-08 作者:110网律师
女“卡奴”用9张卡疯狂透支
被判缓刑两年半,禁止用卡和高消费
1986年出生的黄英(化名)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南京某银行工作,收入不低加之身边同事都比较阔绰,使她逐步养成了高消费的习惯。后来,因为一些变故,她离开银行进了一家私企,工资大幅度缩水。但她还是花钱毫无节制。就连LV、Gucci等普通人望而却步的奢侈品,她偶尔也会买。久而久之,入不敷出,只好刷信用卡。在银行工作时,她曾办过几张信用卡。渐渐的,一张两张已经不够用,只好申领更多的信用卡。2008年至2009年,她先后向9家银行申领了9张信用卡,透支金额高达6.7万余元。
卡债到期,银行纷纷催款,黄英没有能力偿还。2010年6月,其中一家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黄英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她很快赶到公安机关自首。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今年5月,黄英被玄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上午,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英除了点头认罪外没有多说一句话。法官当庭宣判,认为黄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法官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此外,法官还宣布将对她实施“禁止令”,在两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严禁她申领、使用信用卡以及从事高消费活动。
主审法官徐海介绍,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南京两级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作出的首次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陈珊珊
用卡欠费久拖不还
一男子三年内被禁用信用卡
5月16日,常州天宁区法院发出首个禁止令,判决一名信用卡欠费久拖不还的男子三年之内不得透支使用信用卡。
今年48岁的陈某于2008年4月分别在常州的三家银行申办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万至2万元不等。之后,陈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之后的三个月内大额透支消费,三家银行的账户均在当年7、8月份开始逾期未还,银行多次催缴,但陈某仍未归还透支款息,一直截至2011年3月,陈某仍未归还的透支款欠款本金45000元,利息、手续费以及滞纳金合计43000元。今年3月16日,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陈某的家人帮陈某还清了所欠款项,陈某被取保候审。
天宁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外,禁止陈某在三年内透支使用信用卡。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天宁法院发出的首个缓刑“禁止令”。
商东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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