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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

发布日期:2011-12-09    作者:110网律师
遗产所负的债务可以在遗产分割之前清偿,清偿之后如有剩余的,再分别按照遗嘱(遗赠)或法定继承来分配,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置顺序。但是,因为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先清偿债务,然后才能分配遗产,因此,实践中,经常发生遗产分割完毕了,但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还没有清偿,受遗赠人和继承人需要将分得的遗产重新用来清偿债务的情况。   我国《继承法意见》明确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该条规定比较容易理解,其所体现的对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优先保护的立法取向也早已深入人心。
  但是,这个看似无争议的规定,在适用时也可能引发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老张无儿无女,单身一人,生前通过遗嘱的形式将20万元的存款遗赠给自己的侄子小张,另有价值约3万元的股票由老张的弟弟依法继承,同时,老张与保姆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保姆承担老张生养死葬的义务,老张名下的房产一套死后归保姆所有。为使问题简单明晰,再假设老张生前只欠老王一人钱,金额为30万元。老张去世后,遗产已经依法分割完毕。参考上述规定,如果老王主张债权,该笔欠款首先应由老张的弟弟在3万元的额度内支付,因不足清偿,因此,老张的侄子小张所得的20万元也要用于清偿老王的债权,但是,很明显仍然存在7万元的缺口,这种情况下,保姆作为扶养人负有清偿义务吗?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保姆不需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老王应自行承担损失。因为,保姆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获得房产收益,如果保姆获得的收益还要用来清偿债务,那么作为扶养人,其合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势必会影响扶养人履行扶养协议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生养死葬义务的履行,使得遗赠人的生活无法保障。因此,扶养人无须用受赠遗产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对于该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一、如案例中所示,无论是保姆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拥有的获得房产的债权,还是老王享有的金钱债权,两种债权都是普通的债权,都没有获得优先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由于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实现,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协议。一般来讲,遗赠人在世时间越长,扶养人付出的金钱和时间就越多,获得的收益就相应减少,而遗赠人在世时间越短,则扶养人有可能付出很少的时间和金钱就获得很大的收益,因此,扶养人最终能获得的收益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比如遗赠人在世时间长短,身体健康状况,遗赠财产本身的增值或贬值,对外所负的债务多少等,因此,债务的多寡只是扶养人未来收益不确定的一项原因,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扶养人履行协议的积极性,并不当然导致遗赠人生活的困难;
  三、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协议之外的人很难获知协议的存在或内容,如果所有的风险均由债权人来承担,则有失公平;
  四、如果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财产能够免于清偿债务,则遗赠人很可能利用该便利条件恶意逃避债务,比如,老张先凭借房子借到钱,但是,不想拿房子抵债的时候,就将房子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保护起来,恶意逃债,显然,这是立法引导方面应当避免的。
综上,笔者并不赞同对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的财产就赋予其当然的偿债“豁免权”。如果在协议所涉财产上,遗赠人生前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应当对该等财产所担保的债权进行优先保护,也就是说,  假如老张在借钱的时候已经拿房产做了抵押,那么老王就房产的受偿权应当优先受到保护,这也符合抵押的公示公信原则;但是,当债权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也仅享有协议债权的,这两种普通又隐蔽的债权到底应该如何取舍,如何保护,确实需要在未来的继承法完善中进行审慎的衡量和精巧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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