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
发布日期:2011-12-09 作者:110网律师
但是,这个看似无争议的规定,在适用时也可能引发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老张无儿无女,单身一人,生前通过遗嘱的形式将20万元的存款遗赠给自己的侄子小张,另有价值约3万元的股票由老张的弟弟依法继承,同时,老张与保姆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保姆承担老张生养死葬的义务,老张名下的房产一套死后归保姆所有。为使问题简单明晰,再假设老张生前只欠老王一人钱,金额为30万元。老张去世后,遗产已经依法分割完毕。参考上述规定,如果老王主张债权,该笔欠款首先应由老张的弟弟在3万元的额度内支付,因不足清偿,因此,老张的侄子小张所得的20万元也要用于清偿老王的债权,但是,很明显仍然存在7万元的缺口,这种情况下,保姆作为扶养人负有清偿义务吗?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保姆不需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老王应自行承担损失。因为,保姆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获得房产收益,如果保姆获得的收益还要用来清偿债务,那么作为扶养人,其合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势必会影响扶养人履行扶养协议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生养死葬义务的履行,使得遗赠人的生活无法保障。因此,扶养人无须用受赠遗产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对于该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一、如案例中所示,无论是保姆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拥有的获得房产的债权,还是老王享有的金钱债权,两种债权都是普通的债权,都没有获得优先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由于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实现,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协议。一般来讲,遗赠人在世时间越长,扶养人付出的金钱和时间就越多,获得的收益就相应减少,而遗赠人在世时间越短,则扶养人有可能付出很少的时间和金钱就获得很大的收益,因此,扶养人最终能获得的收益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比如遗赠人在世时间长短,身体健康状况,遗赠财产本身的增值或贬值,对外所负的债务多少等,因此,债务的多寡只是扶养人未来收益不确定的一项原因,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扶养人履行协议的积极性,并不当然导致遗赠人生活的困难;
三、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协议之外的人很难获知协议的存在或内容,如果所有的风险均由债权人来承担,则有失公平;
四、如果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财产能够免于清偿债务,则遗赠人很可能利用该便利条件恶意逃避债务,比如,老张先凭借房子借到钱,但是,不想拿房子抵债的时候,就将房子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保护起来,恶意逃债,显然,这是立法引导方面应当避免的。
综上,笔者并不赞同对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的财产就赋予其当然的偿债“豁免权”。如果在协议所涉财产上,遗赠人生前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应当对该等财产所担保的债权进行优先保护,也就是说, 假如老张在借钱的时候已经拿房产做了抵押,那么老王就房产的受偿权应当优先受到保护,这也符合抵押的公示公信原则;但是,当债权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也仅享有协议债权的,这两种普通又隐蔽的债权到底应该如何取舍,如何保护,确实需要在未来的继承法完善中进行审慎的衡量和精巧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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