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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再是尾巴罪

发布日期:2011-12-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再是尾巴罪
2009-09-07 10:49:33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杨涛(检察官) 编辑:zhaoying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再是尾巴罪。
原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文强,在重庆这次“打黑风暴”中黯然落马。接近文强案专案组的人士称,文强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双规后,从其一处住所中搜出大量人民币、港币、美元、英镑以及金条,价值3800万元,还有8处房产(其中4处别墅),其总资产已近9位数。其中位于武隆县的一套占地20多亩的双栋别墅,市场价在3000万元左右。(《成都商报》9月2日)
一个直辖市的公安局副局长,聚敛钱财近亿元,相当于一些贫困县的全年财政总收入,令人叹为观止。这还不是孤例——前些时候落马的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穆新成资产同样过亿元;而在深圳龙岗区“舞王”大火事件中落马的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家藏现金千万余元,总资产也是过亿。
如果说贪官的受贿、贪污等行为比较隐蔽,若非东窗事发,难以察觉,那么,贪官的巨额资产却并非藏匿在真空之中,许多贪官根本就是招摇过市。像穆新成平时就“牛气冲天”,所谓的做“善事”也是挥金如土;早年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平时一身“行头”常常价值过万;而文强的别墅在当地也为人所知,当地甚至还流传一种说法:文强买地没有花一分钱,是武隆县一位主要领导白送的,建房子也没有花1分钱,是有建筑商替他免费建好的。难道,他们不知道《刑法》中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自己头顶吗?
今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舆论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有利于打击腐败。不过,就我所知,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官员立案、判决的案例几乎没有。所谓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不过是一个“尾巴罪”而已,也就是说,在对官员以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立案查处后,才顺便查处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看看,从慕绥新到陈旭明再到穆新成、文强,哪个不是因为其他事情东窗事发才将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资产牵出来的呢?
“尾巴罪”意味着贪官并不会因为资产巨额且来源不明引发民愤而被上面查处,而是因为其他恶劣行径,比如包庇了黑社会,比如监管不力发生大火引发了“官愤”而被查处,为了加重对贪官的处罚,顺便就加上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么,官员平时只要在官场小心翼翼,保佑煤矿平安,娱乐场所不烧大火,贪污受贿隐蔽一些,那就平安无事,巨额财产可以尽情享用。
官员可以尽情地享用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究其根源,还是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步履蹒跚。众所周知,官员财产申报有利于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阳光法案”,但这一制度在我国长年来“水土不服”,一直不能扎根落地。其原因就在于,大多数官员反对这一制度。2008年9月,新华社的一次随机调查显示,七成受访官员表示反对财产申报制度。某省一位领导在接受采访时就振振有词地反问:为什么不要求民营企业家申报财产呢?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的巨额财产“无人问津”,纪检、检察机关无从知晓,或者明知其有巨额财产也因为缺乏强制职责而不愿下手。
文强因为护黑落马被查出身家近亿并不奇怪,说到底,每个滥用权力的官员背后都有来源不明的财产,无非是数额有“巨大”和“较大”之分而已。什么时候,官员的财产成为调查的源头——而不是尾巴,反腐的局面大概将会真正有所改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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