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伊利YiLi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一审伊利胜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110网律师
                 伊利YiLi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一审伊利胜
                         中国江西网 2009-9-25
 
    2000年6月2日,浙江省瑞安市梅头和成水暖经营部(简称和成水暖部)提出“伊利YiL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水龙头、卫生器械等商品上。北京一中院认定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2000年6月2日,浙江省瑞安市梅头和成水暖经营部(简称和成水暖部)提出“伊利YiL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水龙头、卫生器械等商品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公司)以“YiLi+伊利”商标与其199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的、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指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的“伊利”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05年1月19日,商标局认定伊利公司的引证商标虽然属于驰名商标,但其赖以知名的商品是冷饮,与“水龙头”等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水龙头”等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伊利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称,“伊利”为其商标及字号,经其独创和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但和成水暖部为谋取利益复制模仿原告驰名的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马桶等设备上,淡化贬损原告“伊利”商标的价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应予撤销。
  和成水暖部答辩称,自己的产品畅销国内外,具有良好声誉和品质。“伊利”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其本身的创意来自于美国“伊利运河”,且已有众多企业以“伊利”作为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两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2009年5月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水龙头等,与伊利公司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加之确有美国“伊利运河”等称谓,“伊利”一词未与伊利公司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误以为源自伊利公司,从而误导公众损害伊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伊利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水龙头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伊利”商标,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对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伊利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伊利”作为原告的商标及商号在中国使用多年,已为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应予跨类保护,“伊利运河”在中国鲜为人知,故“伊利”和原告可以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2009年7月25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伊利公司起诉商评委的行政诉讼。
  2009年9月25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伊利公司不服商评委“伊利YiL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的知名度因其商品为民众日常生活所需品,商品受众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且其使用的时间、地域跨度十分长远和广大,故此其“伊利”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当他人将“伊利”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领域的商品上时,难免使人将其与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发生联系,据此法院认定这种联系已成为客观事实,足以使公众认为被诉被异议商标与伊利公司的驰名商标“伊利”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伊利”二字虽有美国五大淡水湖的“伊利湖”或“伊利运河”中的中文译文“伊利”与之相同,但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知晓“伊利”牌奶制品的消费者数量远远高于知晓美国“伊利运河”的人数,对“伊利”的使用已产生并具有唯一对应于伊利公司产源的标识性效果,商评委认定“伊利”二字并未与伊利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鉴于伊利商标的极高的知名度,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应考虑的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强度相当,作更宽泛的考虑。尤某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尽管注册申请的商品类别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伊利公司没有关联之处,但可以认定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带来了减弱“伊利”作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其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不洁物发生联想,伊利公司据此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会造成贬损其“伊利”商标声誉的损害后果;同时也因伊利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伊利公司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行为无形中利用了伊利公司“伊利”商标的市场声望,无偿占用了伊利公司因付出努力和大量的投资而换来的知名度的利益成果。
  鉴于上述因由,尤某以和成水暖部名义注册使用“伊利”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据此,北京一中院认定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来源://www.jxcn.cn/525/2009-9-25/30123@579374.ht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