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等招”战术”战术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徐涛律师
在刑事辩护中也有“等招”。举几个实战例子: 先说这么一个例子。有一个故意杀人案件,我接受委托时,犯罪嫌疑人孙某被逮捕已有一个多月了。接受委托后,孙某之妻找到了一张几年前孙某出差外地的机票(但孙某早已不记得了),这张机票足以证明孙某在公安机关认为的作案时间内不可能在作案现场。但当案件还未侦查终结,检察机关还未将指控的作案时间最终确定时,如果贸然将这张机票出示,无疑于给了侦查和检察机关足够的变通机会。所以,这个时候律师就应当“等”,在表面上要表现得无所作为。这种策略就类似于棋局中的“等招”。这个案子在审判阶段,当审判长问我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时,我拿出这张机票,不仅公诉人当场感到十分愕然,就连被告人孙某也是愕然不已。其结果当然是我方所要的。孙某的家人高兴一阵子之后,以质问的口气问我:王律师,为何不把那张机票早点交给公安机关?那样的话,孙某早就出来了,不可能被关押长达1年多时间。写到这里,我想说,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其实内心是很孤独的,他的一些做法当事人及其亲属无法理解,甚至永远没有能力理解,甚至严重误解。这个案子如果换一种做法,律师兴高采烈地将机票交给公安机关,以为马上可以将孙某救出来,其结果是,公安机关很可能会将作案时间进行人工漂移,然后重新收集整理证据,把孙某“钉死”,这个结果难道是当事人想要的吗? 再说一个例子。有一个受贿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卷宗材料显示,行贿人文某说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舒某帮忙获得工程中标而通过舒某的弟弟向舒某行贿80万元。但辩护人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80万元是舒某的弟弟找文某所借之款,且文某愿意出庭作证,并声称侦查人员对他实施了引证诱证逼证行为。在这个时候,舒某的亲属总是追着我,要我把文某带到检察院说明情况,早点把舒某弄出来。我没有按照他们的愚蠢想法去做。在开庭前三天,我突然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文某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文某还原了事实真相,这种情形让公诉人几度恼羞成怒。接下来的局面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来说不仅仅是精彩了。本案中,如果辩护人不采取“等招”之法,而是主动出击,牵着证人到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到处游说,其结果很可能是那个证人早就被司法机关强大的攻势瓦解了,等待被告人的只有“大牢”。 一般来说,在具体的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总是在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的所作所为旨是正确之举,因此会以惯性的思维将案子一步一步向前推进,加之办案时限的约束,办安机关不可能让案件在某一个节点上无期限地停留,所以,特别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主对主动出击如果没有绝对把握,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等招”。会使“等招”是辩护律师成熟的表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个重大问题上,辩护律师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职业判断,不能与被告人亲属一般见识,不能只图眼前而不顾将来。刑事辩护中的“等招”不仅可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使用,也可以在辩护阶段使用,到底在何时使用,要仔细斟酌。 以上是一家之言,可能并非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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