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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方为何放弃刑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会遇到一些刑事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以下简称刑事被害方),在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或提起公诉后,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选择民事诉讼。下面笔者就刑事被害方选择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审理时限上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刑事被害方为何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选择民事诉讼
  刑事被害方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进行判决时,有些地区不考虑刑事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仅此一项,如果按照农村户口居民和城镇户口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刑事被害方就可少得赔偿款30000元至80000元。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刑事被害方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害人的损害情况,一般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死亡损害赔偿一般在30000元至40000元左右,这往往是刑事被害方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三是现在的各类机动车辆,大都投有“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刑事被害方一般认为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刑事被告人经济不予赔偿或赔偿不到位,保险公司赔偿也应该有保障,这是刑事被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四是提起民事诉讼,时限空间大。有些刑事被害方在进行诉讼时,考虑到有些被告人在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额现款有一定难度,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时限短,一旦刑事被告人在短时间内筹不到款,法院在刑事审理时限内结案,其得到现款赔偿的可能性就小。但民事诉讼审理时限长,刑事被告人或被告人的家属筹款时间余地大,在民事审理时限内得到现金赔偿的可能性就大,这也是刑事被害方选择民事诉讼的再一个原因。
  二、刑事被害方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与刑事审判同在进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是在审理时限上出现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限为20天,普通程序为30天,至迟不超过45天。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为90天,普通程序为180天。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提起民事诉讼,或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审理同在进行中,那么对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就不得不等待民事审理结果。如果民事诉讼能够得到调解,并对刑事被害方赔偿到位,对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处罚上就可酌定从轻处罚,甚至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反之,则不然。这样刑事审判在等待民事处理结果这个时间段里就出现了问题,如果等待,刑事审判时限往往就会超期,如果不等待,视为刑事被告人民事没有赔偿,而对其判处实刑,等刑事判决以后在较短时间内,民事问题如果得以解决,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的,这显然对刑事被告人显失公平。二是刑事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已经对刑事被告人撤回诉讼。但作为被告的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民事诉讼中又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或只进行部分赔偿,原告人只追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与保险公司调解不获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只好作出民事判决,可能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判决后保险公司又有可能提出上诉,可能还有的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民事判决,原告人又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而此时,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又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形下对刑事被告人的民事赔偿应如何认定,是按部分赔偿认定,还是按全额赔偿认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但民事审理又没有进行完毕。此时,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作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承办人在不知道刑事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时,那么刑事案件承办人要通知刑事被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刑事被害方接到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知后,有的即撤回民事诉讼,而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形下,有的民事诉讼已经开庭审理。
  三、应采取的方法和对策
  上述一些问题的存在,如不能正确解决,将直接影响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进行,同时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些不利因素。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要动员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立案部门要认真把关,不要将此类案件轻易立为民事案件。二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刑事被害方执意要提起民事诉讼的,此时,在民事审理没有完毕前,刑事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适当延长审理时限。在已延长的审理时限内如果民事审理仍不能审结,即刑事审判应该在已延长的审限内结案,此时结案只能对刑事被告人按没有赔偿刑事被害方经济损失来认定,该判处实刑的,就要判处实刑。三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只赔偿部分款物,而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已经撤回民事诉讼,只追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理赔或民事判决后,保险公司等待执行的,对于这种情形,一般应认定民事赔偿已经解决,在进行刑事判决时对刑事被告人就要酌定从轻处罚,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给予判处缓刑。四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公诉机关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或提起公诉后,刑事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没有审理完毕前,刑事案件的承办人要与民事案件的承办人多加沟通,互通情况,互相配合。五是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建议有立法权和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能够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被害方能否可以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是否判赔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被害方也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如何解决这类案件在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使之更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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