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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考试制度概览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国外司法考试制度概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资格性考试,是随着社会对规则需求的增加以及国家治理对法律依赖的增强而出现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确立司法考试制度的逻辑意义在于:人类生活的安定和种族的存续需要秩序来保障,秩序必须以普遍规则的确立和贯彻为前提,一种规则若想获得普遍的效力就必须上升为国家法律,国家法律要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就得依赖于一个相对稳定和同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一个相对稳定和同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塑造则首先要由一种科学的人才筛选机制来保障。关于国家治理与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关系,恩格斯曾作过精辟的描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群体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分工细致化和国家治理技术精密化的过程。为进一步了解法律职业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国外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考察。   
   
(一)国外司法考试制度的一般考察   
   
国外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古希腊时期,国家是以城邦的形式出现的,这些国家普遍疆域小、人口少,可谓小国寡民。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国家都没有履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对内治理职能:既不修建公用设施、规制外贸,也不制造货币、建立档案。国家这一概念似乎只有在民众联合抵御外敌入侵时才显得有意义。尽管当时海运发达,各国之间的贸易频繁,但由于各个城邦之间战争频仍,社会关系变化迅速,而使得立法不甚发达,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先前流传下来的各种习惯和惯例。在以日常习惯为的情况下,司法并不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生活常识已足以应付,因此,古希腊各国更多的是实行一种大众化的司法。例如在雅典,除了长老会的元老们可以行使审判权之外,由随机挑选的民众组成的临时陪审团也可以行使审判权。在这样的司法过程当中,民主是判决获得权威的重要因素(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而且,司法的正常运作也不需要由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来维持,因为人人皆可为法官。因此,在古希腊并没有出现法律职业阶层。
   
古罗马时期,国家疆域得到了空前的扩展。强大的罗马帝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了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局面。稳定、可预期的社会关系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早在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人颁布《十二铜表法》之前,其已基本完成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同时,在强大武力的支持下,为改变各地法律混乱无序的局面,古罗马开始制定并颁布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古罗马的成文法传统得到了发扬。众多成文法典的编撰促进了法学知识的专业化,而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则带动了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这是因为,为了保证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古罗马开始出现了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的学校,由此,法律职业逐步同其他职业分离开来,并在内部产生了控诉、辩护、审判等倾向于专业化的分工。
   
但好景不长,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在教权战胜皇权之后,除了少数大封建主还掌握着有限的世俗审判权之外,教会几乎垄断了司法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教会的僧侣还是世俗的封建主,其对司法权的控制都是恣意和专断的,不过是特权和财富的附属品而已;在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当中,律师制度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法律职业的发展受到了抑制。直到12世纪以后,英王开始派出王室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审判,英国的中央司法制度才逐渐形成,法律职业也才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的逐步扩大和同一,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规则也逐渐增多,而原有的司法体制对妥善地解决层出不穷的各类社会纠纷已是力不从心。为此,欧洲各国开始增设法院,增加法官,以应付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之间的差异,以及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之间的区别,几乎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法律不可能完全为普通民众所掌握,同时也就注定了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群体来进行法律规则的操作和适用。因此,象征着公正无私的法官、代表着国家利益的检察官以及代表着私人利益的律师便逐渐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群体,他们共同维系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运作。至此,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已初具规模。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法律职业者的培训都是依靠学徒制来完成的。学徒制一方面保障了法律职业者在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则保证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产品质量。到18世纪下半叶,整个欧洲法律职业的形式就已经与今天的情况非常类似了。
   
垄断就意味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学徒制的行业垄断同时也意味着十分有限的产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有限的法律服务供给越来越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打破学徒制式的职业准入限制就成为了必要。但由于缺乏成熟和必要的规制,各国在法律职业快速发展的初期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司法官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律师上下其手、惟利是图的情况。对于需要靠法律来维系统治合法性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不利的信号。因此,整顿法律行业,净化法律职业群体,便成了众多追求法律理性统治的国家的关键出路。在经过反复摸索之后,司法考试制度作为一个公共选择的产物被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用以限制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
   
当今世界上,各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了各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也不尽相同。

1、 美国
在美国,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通过全美统一的法学院评估(Law School Assessment Text)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自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学博士学位(J.D)或法学学士学位(LL. B)后才能参加律师考试。虽然有的州就此有变通的规定,如在哥伦比亚特区,如果法学院的学生没有毕业、取得学位,但如果法学院院长确认其已经具备了毕业和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也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再比如依阿华州,如果没有毕业就参加考试,则必须在律师考试开始的45日内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纽约州则规定,尽管没有取得学位,但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学位课程,也可参加律师考试。但是,无论各州如何变通,法学院的专业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是其他任何教育、任何专业训练、任何年龄及经历所不能替代的。另外,美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中非常重视职业责任及伦理道德教育,在许多法学院,职业责任及伦理道德课程(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r Ethics)是每年学生所必修的课程。   
申请参加律师考试者还须毕业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至2001219日,共有185所法学院为美国律师协会所认可。这些法学院遍布美国的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如果申请者不是毕业于律师协会所认可的法学院,则通常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宾夕法尼亚,若申请者非毕业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则申请者须在与宾夕法尼亚州互惠的地区有好的名望,并至递交申请之日,在过去的7年中有5年时间在此地区从事法律业务;在纽约州,若申请者非毕业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则其须在过去的7年中至少有5年的时间在其他州积极的不间断地从事法律业务;在新墨西哥州,申请者须在其他州注册从事法律业务、有好的名望,并在过去的6年中有4年从事法律业务。出于对公众以及司法体系保护的考虑,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须由有关的机构(这个机构在有些州是与律师考试的机构相分离的)对申请者的个人品质及是否适合从事律师职业进行审查。申请者的个人品质及适合性,被认为是与律师业务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只有那些值得信赖的、委托人有充分的理由将他们置于律师位置的人才能步入律师界,因而审查上作倍受重视。关于个人品质及适合性的考查标准,不同州的律师考试机构会将其公布,虽然各州的规则及解释有所不同,但其对于个人品质的考查是非常有益的,是为美国律师协会所首肯的。通常下列因素是被进一步质询的原因:不合法的行为,在学校行为不端,有虚假陈述,工作中有不端的行为,有欺骗、不诚实的行为,有疏忽职业义务的行为,有违反法庭决定的行为,有精神上、情绪上不稳定的证明的,证明吸毒或有酒精依赖的,等等。当然有关机构在作出决定时会充分考虑申请人行为时的年龄、近期的表现、行为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名誉恢复的证据、行为人为行为后对社会的贡献等因素。美国的律师考试每年两次,七月份和一月份各一次,在各州进行。法学院的学生多在五月中旬毕业,故许多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参加每年七月份的考试。律师考试中,笔试是必须的,在没有通过笔试之前,申请者是不能开业作律师的。几乎所有州的申请者(华盛顿特区及波多黎格地区除外)都要参加多州律师考试(The 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此试卷限时6小时,包括200个多个选择题,其内容涉及合同、侵权、宪法、刑法、证据以及财产法。在许多州,申请者还须通过职业责任考试(The 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此试卷限时2小时,共55道多项选择题,但马里兰州、华盛顿特区、威斯康星州并不要求申请者参加此考试。在有的州还要求申请者参加写作考试(The Multistate Exsay examination),此试卷限时3小时,共六道写作题,内容涉及代理、合伙、法律冲突、公司、继承、家庭、联邦民事诉讼、买卖、交易安全、财产托管等。有些州还进行能否完成律师业务的技能测试(The Multistate Performance Text),此试卷限时90分钟,共三道题,此测试是对法律分析、事实分析、解决问题的技能,处理有关伦理道德方而的两难问题,以及组织安排能力、交通技能方而的测试等。多州律师考试和职业责任考试是绝大多数州都要进行的考试,而写作和技能测试则有的州要求,有的州并不要求。在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依利诺依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西弗吉尼亚州上述四种考试都是必须的。因而,有的州的律师考试为两天的时间,有的州则须更多的时间。律师考试的目的在于考查申请者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理解,以及申请者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在于保护社会、保护公众,而不在于限制律师的人数。
    通过律师考试、宣誓后才可以成为律师。如果通过了某一州的律师考试、在某一州从事律师业务,欲到其他州从事律师业务,则通常要通过一种特殊的律师考试,这是一种互惠的、礼让性质的考试(Reciprocitycomity and Attorney' s Exam),这种考试相对简单。另外,也有的州对于最初涉及律师界的律师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佛罗里达州要求初次从业的律师必须在获得许可前的8个月内接受有关的纪律教育、伦理道德教育以及对社会责任感的教育。
美国法院的法官绝大多数来自于律师队伍。美国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联邦最高法院共有一个大法官、八个法官,全部由总统提名,得到参议院的支持后,由总统任命;联邦上诉法院共有13个,每个上诉法院有6 -23位法官,除哥伦比亚上诉法院外,每个上诉法院管辖属于3个或3个以上州应由联邦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也须由总统提名,得到参议院的支持后由总统任命。联邦地方法院在50个州共有89个,另有哥伦比亚区及波多黎各共和国等联邦地方法院,所有的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支持的。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品行优秀的(during good behavior)。美国宪法中对于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是美国国会议员,司法部对于被提名者的资格却有着他们自己的非正式的标准。联邦法院的法官为终身制。
州法院法官的产生各州有所不同。有的州是由两院联记投票,由州长、立法机关或任命委员会任命的,有的州则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以下州是通过功绩选拔,由任命委员会任命的:阿拉斯加、罗拉多、康涅狄克、特拉华、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艾奥瓦、马里兰、马萨诸塞、内布拉斯加、新罕布什、新墨西哥、罗得岛、犹他州、佛蒙特州、怀俄明州。由州长或立法机关任命产生的州有:加利福尼亚、缅因和新泽西州,这三个州是由州长任命的;佛吉尼亚州和南卡罗来那州则是由立法机关任命的。选举产生法官的州又有两种方式,由党派选举产生的州有:阿拉巴马、伊利诺伊、路易斯安娜、密歇根、北卡罗来那、俄亥俄、宾夕法尼亚、得克萨斯和西佛吉尼亚州,无党派选举产生的州有:阿肯色、爱达荷、佐治亚、肯塔、明尼苏打、密西西比、蒙大拿、北达科他、俄勒冈、威斯康星、内华达州和华盛顿特区。其他州的法官是采取混合的方式产生的。对于法官资格的要求,以马里兰州为例,马里兰州宪法对于法官资格的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合法的资格,如须为美国公民马里兰州居民,居住在本州至少5年,任命时至少30岁,为马里兰州的律师等。另一要求是职业上的和个人品质的要求,即应为非常出色的,正直廉洁、富有智慧的,对法律见解准确的律师。马里兰州还要求即将被任命为法官的律师如实填写以下问题:个人基本情况,所受教育情况(如毕业的大学、法学院及取得的学位,在过去5年中所接受的法律,司法方而的教育,是否教授过法学课程,所著书籍、文章等),从事过法律实践的情况(步入马里兰州律师界的时间、从法学院毕业后是否担任过书记员,是否独立从业,是否经常出庭,所获荣誉、奖励等),个人行为方而(是否被监禁过,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曾为当事人包括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因违反伦理道德准则被惩戒过,是否因种族、性别、民族、无能力、宗教方而的歧视而被投诉过等)。在州一级法院,法官,的任职期限许多州基于法院级别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从1年到15年不等,如密执根州规定最高法院为8年,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为6年;佛罗里达州规定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为1年,地方法院为6年;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则不分法院级别统一规定至法官70岁,罗得岛规定法官为终身制。法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伦理道德准则(Ethical Rule),一个法官必须是品德优秀、行为高尚的,如果法官违反法律或者伦理道德准则,那么他就必须离开。在选举产生法官的州,可能由选民投票或者被弹幼离开法院;在任命产生法官的州,立法机关或州民有权免去法官,但仅限于违反法律或者伦理道德准则的情况下。由于法官的产生有任命和竞选的不同,因而从理论上而言,不是律师的人可能成为法官,但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是来自律师队伍,因为法官必须是品行优秀的、有着很高的社会威望的从事过法律实践的人。
美国的联邦检察民和联邦检察官是由总统任命,国会通过的,而州检察民多数是竞选产生的。以马里兰州为例,竞选产生州检察长(只有在马里兰州从事法律实践满10年的律师才有资格竞选州检察长),而州检察官则是由州检察官选举委员会提名,州民任命的,所有的州检察官都必须首先是律师。
    2、英国
   
作为判例法国家,英国与美国一样,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除了非职业化的治安法官外,其他法官基本上都来源于律师,而且对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的律师资历要求;此外,英国的检察官也是从律师当中挑选产生。因此,英国的司法考试也同样就是律师资格考试。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类,获得律师资格的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对于要获得事务律师资格的人来说,其首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已获得本科法律学位;或者获得本科非法律学位后,又获得法律研究生毕业证书;或者获得本科非法律学位,在完成一年脱产或两年不脱产法律课程的学习后,通过共同职业考试(th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共同职业考试也被称为第一次考试,是专门针对没有获得法律课程毕业证书而又想获得律师资格的那些人而设计的,考试科目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基础、衡平和信托法、欧盟法、财产法和公法等。为获得事务律师资格,上述三类人接着要参加由律师学院负责的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脱产的需要1年时间,不脱产的需要2年时间;所有的学员在结束这一阶段之前都要参加考试,考试的科目分为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大类。通过考试之后,他们就要到事务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被允许的机构,如政府部门、皇家检察服务部门、治安法院服务部门、工商业机构等,进行实习;参加实习须签订实习合同,全职实习历时2年,兼职实习历时4年,实习律师有权获得报酬。实习期满后,保持着良好记录的人就能够获得事务律师资格。
   
对于要获得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来说,其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与那些打算考取事务律师资格的是一样的。但要想成为出庭律师,在进入职业训练阶段之前,所有人都必须加入伦敦四大律师学馆当中的任何一个学馆。未来出庭律师的职业训练从前只由伦敦四大律师学馆负责,但从19979月起,一些被精心挑选的机构也开始负责这种训练。在执业训练阶段,学员要学习为期1年的律师职业课程,理论内容占40%,科目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证据、量刑以及从其他六门科目当中选出的两门;技能内容占60%,科目包括办案技巧、案件整理、写作技巧、谈判技巧、沟通技巧、辩论技巧等。此外,学员还必须到国民咨询机构、法院、出庭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去参加实践活动。在这一阶段结束之前,所有的学员都要参加考试,考试内容因培训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考试方式通常是:以选择题形式检测基础知识,以写作方式检测逻辑论证以及整理文书技能,以录影录像考评出庭实务技能。通过考试后,学员就能获得各个机构颁发的律师学位,其相当于律师资格证书。接下来是见习阶段。见习活动在出庭律师事务所进行,历时1年,分为前后两段,每段各6个月;头六个月经导师(即专门负责传授实务技能的出庭律师)考评合格后,见习律师就正式获得出庭资格。
   
尽管英国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类,其具体的选拔程序有所不同,但大体可以归纳如下:(1)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教育;(2)通过第一次考试(获得法律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可免试);(3)接受职业培训(不同类型的律师由不同的机构负责);(4)通过第二次考试;(5)到律师事务所实习。
    3
、德国
   
德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德国法官法》规定,要求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律系学生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外,任何人要想成为检察官、政府律师、自由执业律师,甚至是公证员,都必须具备与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相同的资格;而且,接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是加入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在大学经过7个学期的法律学习后便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笔试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法学理论、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口试则着重考察学生的言谈举止。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后,便进入历时两年半的培训阶段(也称预备服务阶段),其身份为临时文职人员,有权领取国家津贴。在这一阶段当中,大部分学员都要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或检察官办公室、行政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工作站进行为期3-9个月的实习;与此同时,他们还要进修由法官和文职人员讲授的课程,课程的重点是分析复杂的实际案例;在最后半年时间,所有学员还必须进行一项选修工作,选修工作的地点既可以是上述工作站之一,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法院。在接受两年半的培训之后,学员就获得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这项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的能力,评判工作主要由法官和高级文职人员来承担。考试同样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笔试内容为大量的疑难案例分析及司法文书写作;口试内容则为现场问答与分析,历时5个小时。考生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便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
   
归结起来,在德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须经过以下几道程序的筛选:(1)在大学接受至少3.5年正规的法律教育;(2)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3)接受为期2.5年的司法培训和选修工作;(4)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4
、法国
   
法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并不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且法律职业人员也不必须是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 法国的法官与检察官属于司法官员,他们被同时录用,而且接受相同的培训;律师作为自由执业者,其录用和培训与法官和检察官完全分离。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要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通过不同的考试和培训。
   
在法国,除了直接具备录用资格的法学教授和其他具备多年工作经验的法律职业人员外,其他人若想成为法官或检察官,就必须通过以下筛选程序:首先要通过官职录用考试。这也是国家法官大学的录取考试,主要针对三类人。第一类是接受了4年大学教育的法学院毕业生;第二类是至少具有4年工作经验的公职人员;第三类是在政府管理机构至少工作了8年的其他公职人员。所有的考生都必须满足国家公务员的资格要求,即必须具备法国公民身份,享有民权,身体健康,道德良好等。考试的内容包括笔试、口试、外语、体质考核等。考生必须通过四段分别长达5小时的笔试,才有资格参加其他三项考核。笔试的内容包括一般知识、民法、刑法或公法、法律分析。法律分析要求考生对法律法规、判决、立法会议记录、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评论。通过笔试之后,考生要参加6项分别为15-30分钟不等的口试,每项口试之前有一小时的准备时间。口试内容包括一般知识、商务法或行政法、刑事法或公法、程序法和司法组织、社会或福利立法以及一门外语。此外,考生还要参加第二门外语笔试和一项不寻常体育运动的考核(如现代柔道、高峰登山、飞机跳伞、驾驶飞机或滑翔机)。其次是参加司法培训。不同类别的考生在分别通过上述考试之后,便进入国家法官大学接受长达31个月的培训。培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历时26个月:前3个月在法国司法机关之外的各种机构实习,目的是为了扩大学员的社会见识;之后的7个月以参加讲座、小组讨论等方式在校园学习;接下来是为期14个月的法院阶段培训,内容包括在法院和检察院学习不同的司法工作技能,以及到与这些司法机构有直接联系的机构(如监狱、警察局、社会服务处等)去实习;最后,学员还要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大约2个月的实习。在第一阶段结束之前,学员要参加一次总结性考试,以检验其对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掌握情况。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长达6个小时,包括起草一份判决书或控诉书。口试分两项进行,每项15分钟。第一项是呈递一个民事或刑事案件并进行说明;第二项是回答考官的提问。通过考试的学员则可以从司法部准备的司法官空缺职位清单中挑选其未来的职位和工作地点,但这最终要由司法部根据学员的考评成绩来决定。第二个阶段历时5个月:头一个月在校园学习,学员的精力主要花在自我选择的专业领域;后四个月在法院度过,主要是帮助学员进一步完善他们所选定的职位所需要的技能。这一阶段结束后,经司法部提议,学员就会被总统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在法国,若想成为律师,所有人都必须参加职业律师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而在这之前,考生一般都要选修一年由大学法学院讲授的理论性预备课程。职业律师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笔试历时8个小时,其中要求考生用5个小时就一些涉及社会、法律、政治、文化的材料写出一个综述,用3个小时写出一篇论述民法、商法、刑法或行政法的文章。口试分为两项,第一项是回答考官就专业知识或其他知识提出的问题,第二项是就抽签选出的理论或实践问题进行阐述并回答一门常用外语的问题。考生通过入学考试之后,便进入职业律师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结业之前,学员要参加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为用4个小时起草一份律师实务文件;口试内容则包括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15分钟的答辩,回答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问题,并用20分钟与主考官交谈有关其撰写实习报告的问题。学员通过结业考试后,便能获得律师资格证书。
   
概括而言,法国的法律职业人员选拔途径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一是针对律师的选拔。尽管这两种选拔途径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其程序却是基本相同的。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要经过以下的筛选步骤:(1)参加职业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大学或职业律师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2)接受法学理论教育、法律实务培训,并到有关实务部门参加实习;(3)培训结束后参加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5
、日本

日本司法考试始于1923年的高等司法学科考试。当时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考试是分别组织进行的,按规定担任律师的人不能出任检察官和法官,律师的社会地位低下。二战后,日本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统一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考试就是改革的一项内容。1949年,日本国会颁布了《司法考试法》,该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日本司法考试制度。自1949年至今,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司法考试由内阁法务省负责组织和领导。法务省内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由法务省事务次官(也是国家的检察总长)、最高裁判所事务总长(相当于我国最高法院秘书长)、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的代表(通常由日辩联事务总长担任)组成,委员会受法务大臣领导,研究事关司法考试的重要事项,议后报法务大臣决断和审批。
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考试和一次口试。第一次考试包括部分文化课程和法学知识,试卷由文部省法学院认定的大学法学院命题。凡未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以及法学院三年级以下的学生欲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首先参加第一次考试。合格者与已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参加第二次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再参加口试。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先进行的是短答式(单项选择题)试题考试,然后是论文式试题考试,即应试人按考试题目现场完成论述题的考试,考试时可查阅“日本六法全书”。第二次考试的考题范围包括必考科目和选择科目。必考科目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选择科目有两门,一门是在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任选一科、另一门是在行政法、破产法、劳动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事政策六科中选一科。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1998年日本对《司法考试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从2000年开始,第二次司法考试的科目只限定在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科,废除选择科目考试的做法。
命题工作由司法考试委员会承担,考试委员会负责命题专家的推荐。推荐程序是:先由最高裁判所、日本辫护士联合会、大学法律院系从人品、学识具佳的资深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中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考试委员会审核后,法务大臣以法务省令的形式颁发委任状,每年任命一次,名单向社会公布(有接受社会监督的含义)。每年度命题工作需用五个月时间,命题委员按法学学科分成若干组,命题过程采取个人命题,集体讨论定稿。
举行考试时,按照日本的地域及人口分布,在七个城市设立考场考试,法务省派员负责监考。试卷的评判由考试委员会组织命题委员集中进行。根据考前公布的录取名额,按成绩录取;同等成绩的,优先录取年龄在30岁以下,参加考试不超过三次的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的成绩通知单只告知合格不合格,不公布分数,不允许查卷。
为了保证录取人员的素质,同时也为了防止人员过多,日本司法考试的录取率一直都很低。自70年代开始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报名人数都超过2万人,但考试合格者的人数一直控制在参加者的3%以下;80年代每年考试名领限定为500人,90年代增至700人后,又增至800人,随着社会各界呼声的高涨,后又将录取名额步步加到1000人。虽然录取人员不断增加,但要考取资格,绝大多数人都至少参加了两次以上的考试。
日本司法考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司法考试是法定的国家考试。其一,司法考试由国家立法单独规定。法律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是各国通行的一种作法,但各国均把考试制度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中,如律师资格考试规定在律师法中、法官任职资格考试规定在法官法中,只有日本将法官、检察官、律师任职资格考试合并为司法考试,并颁布专门的《司法考试法》加以规范,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从日本司法考试50多年的经历看,其律师、法官、检察官数量稳步增加,素质整齐划一、执法.严格统一司法考试被视为是公正、有效的,成为一种衡量是否达到专业法律工作者水平的标准,这种稳定性确立了司法考试法在日本国家法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其二,司法考试是国家司法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日本《司法考试法》明确规定,司法考试由法务省法务大臣所辖的司法考试委员会负责。法务省负责考试,即可以使律师这种国家特许的职业具有权威性,又可以将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纳入其中,并与律师资格一体化,统一法律工作人员的标准,为国家法制工作输送同一水准的人才。其三,司法考试的命题由法务省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考试委员会吸收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学专家教授参加。这样由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权的行使、业务专家负责考试的业务工作,保证了考试的质量和水平,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其四,考试的经费及考场的划置。    司法考试的经费。《司法考试法》规定,司法考试经费由国家财政核拨,考试委员会支配。这是因为司法考试是国家考试,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国家必须在财政上加以保障。近几年政府每年拨给的司法考试经费是2亿多日元,足以支付考试的开支。对于考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须缴报名费,参加第一次考试须缴费6600日元,第二次考试须缴16000日元,但报名费被视为是国家的收入,因此汇总后全部交国家财政。在考场设里上,日本采取打破行政区域的作法,根据报名的多寡,考生的分  布,在全国设立七个考区进行,这样有利于组织、监督考试顺利进行。(2)日本的司法考试是国家遴选职业法律家的唯一的统一考试。在日本,  “法曹一元说”在法律界中具有主导作用,也是司法考试得以进行的理论依据。法曹一元说认为,一国的职业法律家应接受同一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应通过同一专业水准的任职资格考试,以力求职业法律家能建立相同的法律意识和对书面法律条文取得同一的理解,以保证职业法律家执法的统一性。《司法考试法》则将这一学说落到了实处,它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人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并须通过司法考试,还须接受同样的司法研修。可以说,日本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体现“法曹一元说”的精神的。遴选职业法律  家的统一考试,这一制度遴选出的职业法律家对维护日本的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3)司法考试只是遴选职业法律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日本,职业法学家的诞生是由司法考试与司法研修共同造就的。因此,通常所称的司法考试包括考试与司法研修两部分。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到最高裁判所下辖的司法研修所参加两年(2000年起改为18个月)的司法研修。研修人员在两年的司法研修期间先进行4个月的专业理论的学习,教官由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法务省、大学负责推荐的人品、学识具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担任(有些人是考试委员),负责给研修人讲授各门法律实务课程,并指导研修人员的专业实习。此后,研修人员须在地方法官、地方检察厅、律师事务所跟随法官、检察官、律师完成专业实习课程。实习结束后,参加司法研修的综合考试,合格者方取得出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任职资格,不合格的人可参加一次补考。在研修期间,国家按公务员工作第三年的工资标准给研修人发研修津贴。上述情况表明,如果说司法考代是  一个过程,那么考试的前半部分是遴选人才,后半都分之造就人才,事实也说明,除本人的勤奋和努力之外,教育与培训是提高人的素质、促使专业人才生成的最有效的手段。
6、韩国
在韩国,公民要想成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以下泛称“司法官”),必须经历“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两个阶段,这通常至少需要3年左右的时问。以往,只要是韩国公民就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是,根据韩国法务部新规定,从2004年起,只有获得TOELF考试530分以上的韩国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2006年起,只有具备大学法学学分35分以上的韩国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样,有利于扭转未学习法学者而通过司法考试现象的发生。
韩国的司法考试始于1948年,而后经历了“朝鲜辩试”(1948 1949)、“高等考试一一司法课”(1950 1963)和“司法试验”(1964年至今,即司法考试)三个发展时期。其中,“朝鲜辩试”时期共举行2次考试;“高等考试一一司法课”时期共举行16次考试;“司法试验”(即司法考试)时期截止到2001年,共举行43次考试。韩国的司法考试已经完全纳入了法制轨道。当前韩国的司法考试,主要是依靠《大韩民国司法考试法》(196359)以及《大韩民国司法考试法施行令粉口《大韩民国司法考试法施行规则艇佳系并支撑的。    韩国司法考试的主管机关及其具体执行机构,经历了“行政自治部一一考试课”( 1948 2001)和“法务部一法曹人力政策课”(2001328日始)两个发展阶段。为了保证司法考试的科学、客观和公正,韩国在法务部下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大学教授组成,它负责应试科目的确定、出题、考试方法、人才选拔等建议性工作,该委员会属于司法考试咨询机构的性质,没有考试运作的最终决定权,其最终决定权由法务部长享有,但事实上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和咨询意见总是得到尊重。
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众多,为了拉开层次和分解考试任务,韩国不得不将每年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而采取“分次淘汰制”,即只有通过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具体来说:第一次考试通常在每年的3月举行,考试需14小时完成(上下午各2小时)。通常只有4%10%的参考者能够通过第一次考试,而取得参加第二次考试的资格,该资格在2年内有效;未通过第一次考试者,则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通常在每年的7月举行第一次考试的合格者。此次考试共需要参考者为通过第一次考试合格者416小时(每天上下午各2小时)包括本年度和上一年度通过。通常只有1%4%的参考者或者50%的第一次考试合格者能够通过第二次考试,而取得参加第三次考试的资格;未通过第二次考试者,则不能参与第三次考试,但在下一年度可直接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三次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举行,参考者为通过第二次考试合格者。此次考试需要1天,每个参考者需要10分钟左右。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第二次考试而取得第三次参考资格的参考者,都能通过此次考试,而最终取得司法官资格。但是,也不排除被淘汰的可能。
由于考次的不同,韩国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是不同的。具体来说:第一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两部分:一是必考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3科,上午进行;二是选择科目,包括社会科学(如韩国史、文化史、经济学等)、法学(综合)和外语(如英语、德语、俄语、日语、汉语),其中各选1科,下午进行。从2004年起,取消外语科的选择,但同时规定只有获得T OELF考试530分以上者,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7科。第三次考试的应试科目,包括国家观、使命感和法律素养等。
由于考次的不同,韩国司法考试的考题设置、应试方法和考试结果的评判也是不同的。具体来说:第一次考试的考题,分两卷共40道客观题(这与我国律师考试的客观题类似)。其中,必考科目1卷占25题;选择科目1卷占15题。答题方法为5个答案中有1个是正确的,即51。以电脑答题卡的形式填图应试,电脑判卷。第二次考试的考题,是每科23道主观论述题,而目前每科一般出2道主观论述题,参考者须用笔书写应试。考题涉及面广,论述答案要有深度,采取论文形式应答。此次考题所涉及科目的教材每门平均1500余页;每科考题一般需由4名教授命题,每2名教授出1题。因此,第二次考试对命题者而言,较容易;对考生而言,考前须花费大量时问进行准备,而且应试难。第三次考试为面试,一般需时10分钟左右。考生须在多位考官面前与其他考生一起讨论和回答考官所提出的问题,并展示自己的思维判断、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仪表、气质和形态。因此,此次考试类似大学的论文答辩。最后,由考官评价出考生的国家观、使命感以及法律素养,而决定考生是否应试合格。由于10分钟内很难判断考生的整体素质。因此,参加第三次考试者很少遭到淘汰。即使第三次考试不合格,第二年还有一次直接参加第三次考试的资格;如果再不合格,则只能选择从事律师执业,而不能选择检察官或者法官职业。为了保证考题的科学、合理和正确,所有的出题人员(一般每年需180人左右)集中一地封闭出题。一般每科由79人出题,所出考题必须经过大家一致同意,然后再经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审查一致通过后,才能作为本年度的正式考题。而以前考过的试题,不能重复使用。因此,出题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一般需经过1213天的时问。每年的司法考试需出700道试题,从中选择确定当年的最后试题。每出一题,法务部应向出题者支付4万韩元(相当于280元人民币),全年需支付出题费约3亿韩元。第一次试卷由电脑评判。一般在考试结束的第2天公布正确答案。如果考生对答案存在异议,可以在2周内向法务部提出;由法务部答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意见不一,应当进行第二次审查,直至答案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止,从而保证考试试题答案的正确性。第二次试卷由2名教授判1题,7(每科2)28名教授参加判卷工作;考生第二次考试最后得分,取2名教授所判分的平均分。因此,第二次考试的判卷工作量很大,时问相当长,一般每人需判5000份左右的试卷,需3个月左右的时问,法务部需向每名判卷者支付600万韩元。韩国的司法考试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13次,通常有2万左右参考人报名参加,近年来的参考人数有增无减。但是,能够最终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是很少的,一般仅占本年度参考人总数的1.5%4%。在20世纪60年代平均每年只有3050人成为合格者,70年代平均每年只有70150人成为合格者,80年代平均每年只有300人左右成为合格者,到90年代后期平均每年有500人以上成为合格者。再如,2000年参考人总数为21248人,而最后通过司法考试而取得司法官身份资格的,却也只有801(包括研究生132名,大学毕业生470名,大学在校生199名,而801名合格者中不包括大专以下学历者),合格率仅为3%。由此可见,虽然韩国目前对司法考试的应试资格没有学历等因素的限制,而实际参考人员又多以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或者研究生或者在校生为主,但最终合格者却寥寥无儿,一般不足参考人总数的5%。因此,韩国的司法考试是相当难的。即便是司法考试的最终合格者,一般也都经历了35年的考前准备和34次的应试实践。例如,法务部在对第31期首次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的532名参考者调查显示,第1回参考的56人,第2回参考的114人,第3回参考的137人,第4回参考的98人,第5回参考的57人,第6回参考的26人,第7回参考的24人,第8回参考的8人,第9回参考的3人,第10回以上参考的9人。在韩国一年内就顺利经过3次考试而取得司法官身份资格者,堪称凤毛麟角。韩国每年司法考试的人财物投入,也是十分可观的。一般每年用于司法考试的经费预算,都在19亿韩元左右,仅考试出题人员就多达180人左右。而参加司法考试者,也须支付必要的报名、考试费用,并亲自前往指定的地点报名。
在韩国,公民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能立即成为真正的司法官,更不能立即执行检察官、法官或者律师的职务,而必须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2年的司法业务培训。只有完成进修课程并通过司法研修院组织的毕业考试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司法官。在2年的司法研修过程中,司法考试合格者所学习的内容,与大学法学课程所讲授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主要研修检察官、法官或者律师的业务和工作规则等实务性应用知识。如起诉书、判决书和辩护词等诉讼文书的制作、判例分析、射击方法、毒品的物理、化学分析、测谎仪的操作等。同时他们还必须到司法实际部门(主要是地方检事厅、地方法院)进行实际业务熏陶、实习或者挂职锻炼。因此,司法研修的实质,是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的“桥梁”,是研修生身份得以向检察官、法官或者律师发生实质性转化的必经途径。
经过2年的司法研修,只有通过司法研修院组织的毕业考试的研修生,才能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成为真正的司法官。而毕业考试不合格的研修生虽也可以取得司法官执业资格证书,但只能从事律师执业工作,而不能从事检察官或者法官的工作。
司法研修院毕业考试合格者最终选择何种司法执业的依据和标准:一看本人的志向和愿望;二看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的优劣;三看当初司法考试的最终合格成绩的高低。一般来说,当初司法考试的最终成绩优秀者以及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者,大多自愿选择从事法官或者检察官的工作;而当初司法考试的最终成绩逊色者以及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逊色者,只能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而自愿从事检察官工作的,由法务部任命为检事后,再到法务研修院学习12个月后,才能到具体的检事厅工作;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而自愿从事法官工作的,由大法院任命为法官后,再到具体的法院工作;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逊色而不得不从事律师的执业工作者,由大法院颁发执业证书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多为私人性质)工作。总之,在韩国,不仅对检察官或者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高,而目_实践中检察官或者法官的整体素养和社会地位也比律师高。因此,社会公众、司法考试参考者乃至绝大多数司法研修合格者和检察官、法官,都存有“厚检法,薄律师”情结。这也算是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我国的司法考试已进行过六次,因此,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尤为重要。综观世界各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总体上讲可分两大类,即大陆法系国家横向一体化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元化司法考试模式。本章主要从这两大司法考试模式入手对西方司法考试制度作综合评析,并对我国的司法考试提出管见。
1、大陆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形式分别选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从事某种法律职业的人往往是由国家通过专门考试选拔或者专门教育程序培养产生的,特别是法官,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因此,在大陆法系一个从法学院毕业的人可以在法官和律师行当中任选其一。如果他们考试合格并目_经过政府的任命或考核,就可能成为法官或者律师,而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职业之问的流动性较小。
大陆法系司法考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多数国家实行横向一体化的司法考试制度。横向一体化的模式是指司法考试对所有的司法职业均适用,反过来要从事任何法律职业均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前文所述的德国、日本均具有这一特征,只有法国从事不同的职业需要参加不同的考试和进行不同的培训。二是司法考试制度较为严格,一般要经过两至三次考试,才能获得司法考试资格。这也是西方国家精英司法的需要。据统计,日本司法考试的难度达到了每个人平均要在六年之中考六次方能录取的程度。这种严格的考试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职业成员的精英化。三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联系紧密,实行考试与培训相结合的制度。这种考试的基本模式是:考试—培训—再考试。无论是德国、法国或者日本都是将培训融入考试之中,只是日本司法考试与传统的大学法学教育的联系不像德国和法国那样紧密,因为德国和法国要求参加考试者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2、英美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考试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称其为法律职业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三位一体、律师为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取得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都需要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均以一定期限的执业律师为条件。在英美,法律职业一般要求法学教育背景祛律职业考试资格、律师执业经验三个要素。英美国家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并不是处于一条水平线上的。检察官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在本质上与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样,二者处于水平位置。经过长时期执业的律师方能成为法官。三者有共同的法律教育,三职业之问具有流动性,而法官则处于法律职业的顶层。
在美国,1971年以前的律师职业考试各式各样,而目_没有为法律职业考试而设立的专门性的法学教育。直到1971年,在全美律师协会(A BA)的推动下,各州正式采取全美律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时问、统一形式进行的资格考试。由于美国的检察官实质上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所以他们也要参加这一考试。首先必须是毕业于全美律协认定的183家法学院的学生,才具备报名条件。考试的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联邦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这部分试卷是由全美律师协会(ABA)负责出题和评卷;第二部分则是各州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和论文题(案例分析),这些题由各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出题和评卷。考试结果的录取线由各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根据本州的考试情况决定。除这两部分内容外,全美律师协会还准备了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试题,供各州选择使用。目前,越来越多的州律师资格考试增加了这类律师职业执业纪律方面的考试内容。第一天考本州的法律,上午是论文题,共6道题,时间为3小时;下午为多项选择题,共100题,时间仍为3小时。各州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不动产法、家庭法、物权法、公司法、州宪法、州刑法、刑事诉讼法、州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共12部法律。第二天考联邦法律,共200道多项选择题。当两部分试卷评卷结束后,各州律师协会公布本次考试的标准答案,同时公布本州的录取线,决定录取名额。一般来说,各州的录取率虽有不同,但多在50%左右。各州律师协会在考试的前后,采取面试、调查等方式对考生的品行进行了解,以判断这些人员做律师是否适合。通过考试并经过审核的,便可直接成为律师,而不必经过任何培训。从事律师或者检察官职业多年并业绩卓著的,便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而法袍加身意味着一个律师职业生涯的顶峰。在美国,一个律师大约到50岁左右才可能成为一名法官。
在英国,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资格取得和授予程序。首先是高级律师(或出庭律师)资格的授予。在英国高级律师资格要求极为严格,必须是在四大律师学院入学,参加一定数量的晚餐会,并按照规定参加考试,才能被自己所在的法学院授予律师资格,之后在英国国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见习一年,才能担任高级律师。其次是初级律师(或事务律师)资格的授予。在英国,要成为初级律师,必须成为律师协会的进修生,并在从事实际业务的初级律师的指导下进修业务,在有关的法律学校接受培训及参加初级律师考试合格。英国的检察官必须是执业律师,必须具有专门律师或者初级律师的资格。英国的法官(除治安法院法官之外)都是律师。从12世纪起,英国便依惯例从高级律师中任命法官。其中就任领薪治安法官必须有7年以上初级律师的资历;记录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高级律师或者初级律师的资历;巡回法官必须有从业10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或任5年以上记录法官的资历;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从业10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A_必须50岁以上;上诉法官必须具有高等法院法官或者从业15年以上高级律师的资历。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司法考试的特点有二:一是实行纵向一体化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从律师或者检察官中选任的,法官在司法职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官的唯一条件便是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或者检察官。另一是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联系较为紧密。在美国接受法学院教育是进入美国法律职业的惟一途径,在英国要成为出庭律师、检察官、法官也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
3、比较与借鉴
从上文所述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考试上有共同之处:两大法系的法律执业者均要经过非常严格的考试选拔,参加考试的大多是受过正统的法律教育的人;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对其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考查,而资格的授予更是要考察其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司法考试都由成立的专门的、权威的委员会或者考试机构来组织。
两种考试体制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英美的司法官从优秀的律师中产生,其法律职业随着其能力和资历的提高而呈递进态势,其职务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而大陆法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统一司法考试中产生,并根据其个人意愿或者统一的标准选任,其变动性相对较小;其次,英美法系的考试相对容易,但参考资格较为严格,而大陆法系的考试难度较大,录用率低;再次,英美法系的从业者业务技能的养成是一个独立的渐进过程,并随着其从业时问的增加,其地位亦不断提高,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者业务技能的养成离不开从事业务之初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仅仅是获得培训待遇的前提,要真正成为法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专门教育;最后,英美法系考试内容注重技能的考核与运用,而大陆法系考试兼顾业务技能和基础理论。
 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刚刚经历了六届,与两大法系较为成熟的司法考试制度相比还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是本章的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中国司法考试的具体设计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脱节。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司法考试制度均与其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相适应。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是行政性质的,这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选择法律职业者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中国的司法考试重考轻训,忽视对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实务技能培训。而司法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专门职业,必要的实务培训无疑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重要保证。所以,应当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我国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从获得司法资格的人中选任,这样就应当设立司法考试之后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其次,中国司法考试与我国的法学教育相脱节。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报名者资格的限制并没有像国外考试制度规定的那样需要系统的大学法学教育。我国人口相对较多,可以采用“严进宽出”的考试资格要求,将司法考试的参与者限于大学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提高司法考试的录取比例,限制没有受到系统法律教育者进入司法领域。
最后,就司法考试的内容而言,我国的司法考试过于单一,重实务而轻理论。这显然是没有摆正司法考试地位的一个重要表现。应当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仅仅是参加具体的法律职业的前提,而不是先有法律职业实践再去参加司法考试,何况,深厚的法律理论对于法律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增加理论内容对于我国法律职业者素质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二、国外司法考试制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   
    综合比较国外、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做法,以下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完善司法考试管理制度
司法考试是否成功关系着能否将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同时也会对法学教育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事务,涉及到法官、检察官的任用,与我国的人事制度密切相连。而且司法考试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仅仅在我国现行的《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中规定司法考试制度的做法难以有效、全面地调整、规范司法考试的实施和管理。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通过对司法考试专门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司法考试的管理,提高司法考试的效力和权威。由于司法考试是为国家选拔司法人才的公务活动,因此,应该改变过去“以考养考”的做法,将司法考试活动纳入到国家预算,由国家承担大部分或者全部考试费用。
()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阶段司法考试形式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但通过六届司法考试的实践,暴露出的问题也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招致了一些批评意见。其中最主要的是目前一次考试定结果的形式不具有测试的针对性,难以对考生的综合知识结构进行测试和检验。在目前的一次考试形式下,考题应试性倾向明显,死记硬背的题量过多,对年纪轻,记忆力好的考生有利。甚至那些没有经过法学教育单纯依靠死记硬背的考生也可能合格,而那些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和实务经验的大龄考生难以通过考试。主观性试题阅卷工作难以组织,阅卷质量不高,得分出入较大,存在着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弊端等等。所有批评意见的根源都指向一次考试的形式,一次考试带来的弊端甚至有可能抵消统一司法考试带来的良好的国际国内评价,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带来极大的振动和冲击。因此,在完成了从分别考试到统一考试的过渡性任务以后,过去的律师考试和现在司法考试采取的一次考试的形式己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应该借鉴国外司法考试的经验,建立阶段性考试模式。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未来的司法考试应该设计成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阶段以测试考生的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机器阅卷,复试阶段采用主观性试题形式,只有初试的合格者才可以参加复试考试,在复试阶段,应该允许考生使用指定的法律法规汇编。只有两次考试合格,才算最终合格。
()提高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获得进入司法三种职业的“入场券”。那么,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考试?虽然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说来,对考生的要求都是严格的,大多数都要求有法学教育的背景。我个人以为,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应当在一开始就将门槛垫得高一些,也就是说,将能够参加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律专业本科生以上。这样限制的好处在于能够建立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更紧密的联系,从而从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产生强有力的推动。此外,也减轻了司法考试所承载的负荷,避免“一考定终身”所带来的人才进入风险。无论如何,通过严格的大学入学考试,接着又有四年系统而密集的学习,这样的经历给人带来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通常是无法通过脱离校园的环境获得的。
()建立统一的实务训练制度
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内容来看,实务训练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务培训和考试选拔是统一司法考试的两个方面。世界上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都设立统一的司法实务训练机关,采用集体研修和到实务部门实习的方式来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与“凡进必考”相配套的“同考同训”法律职业培训体制,对己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者,要求其必须在执业前到有关专门机构接受统一法律职业培训。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1)设立中央和省级法律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者进行培训的场所;( 2)建立法律职业者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培训。这样,有一大批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者活跃于各个部门机构,他们公正廉洁严格执法,可以构成中国实现法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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