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在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个或几个担保人行使担保物权,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
(3)在同一债权受到数个人保、物保的共同担保时,如果没有约定各个担保人的担保份额 ,各个担保人就债权人的担保债权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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