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手续,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司法厅。
二、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司法厅。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不能亲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办理年度备案手续;单位集中代为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委托书、介绍信应当注明证书持有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四、年度备案的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时间:2012年1月4日——3月31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十堰市司法局旧办公楼六楼(河北路32号,市法律援助中心楼上)
电话:0719——8692342
十堰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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