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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解释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格式条款的解释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沈阳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韩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格式条款
【裁判要点】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约前已预先制定,相对人并不参加协商,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使相对人在订约中处于弱势地位。为弥补格式条款这一缺陷,《合同法》同时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格式条款有 争议的,应当作出对房产商不利的解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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