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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之财产安全:停放小区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全保障义务之财产安全:停放小区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5(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关键词: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财产损失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未能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按照约定履行了安全保卫和管理义务的,不因第三人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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