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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法人重要考点:法人的分支机构

发布日期:2012-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职能部门不同。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的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则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完整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职能部门部分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前者,如分厂、分店等;后者,如某企业的驻京办事处。

  【难点辨析】

  应特别注意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无独立地位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区别。前者应在所在地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签订合同,在诉讼中享有诉讼能力,但其责任由法人承担,这是由法人独立责任所决定的,但承担该责任所执行的财产应首先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后者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诉讼能力,其责任直接由法人承担。

  【例题】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三/13)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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