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0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新型毒品的使用以青少年为主体,由主城向郊县、郊区蔓延,并已在吸食者中形成新型毒品亚文化圈。新型毒品在生产方面以当地生产为主,向周边乡镇转移。制毒组织以多人入股为主。制毒方式以高技术性、规模化生产为主。因此,在新型毒品的禁毒斗争中需要调整过去针对传统毒品形成的思路和方法,改变以往的禁毒宣传模式,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协调各单位职能,调整人员配置,加大力度强化易制毒化学品的控管工作。
【关键词】新型毒品;犯罪;对策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新型毒品并非是一个法定的概念,而是指相对于依靠天然原料进行加工合成的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毒品而言的,主要通过完全人工的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等毒品,其中常见的有冰毒、摇头丸、K粉等。此外,一些日用或者工业用的化学溶剂等也有可能被用作兴奋剂或者致幻剂。
新型毒品的“新”并非像有些论者所认为的意指“近些年出现的”,实际上,新型毒品中的很多品种,早在上世纪初期或者二战期间就已经问世,并在欧美社会中流行过。新型毒品的“新”实际上指的是它具有与传统毒品完全不同的伪善面具,而这种新的伪善面具使得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认为它们不过是寻求刺激的娱乐消遣品。同时,新型毒品在成分上、外型上、服用方式上都显示出五花八门的新颖性,而这也更易引起追求时尚、追求刺激、追求群体认同感的青少年的好奇和痴迷。因此,在上世纪末,世界上许多禁毒专家都已经预言,在本世纪以苯丙胺类毒品为首的新型毒品将替代海洛因成为主流毒品。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中列举了6种最为常见的毒品,并且明确了由国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因此有一点可以明确,即毒品种类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际的反毒品斗争中不断发现、不断扩充的。但无论新型毒品如何发展,其在本质上都具有相同性,正如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2条第4款中对毒品的性质所作的规定那样,这种物质是能引起成瘾之依药性,使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或抑郁,以致造成幻觉,或对动作机能、思想、行为、感觉、情绪之损害的天然的、半合成的、合成的物质。因此,犯罪学意义上的新型毒品并非仅指某几种毒品,而是指除了传统毒品之外的一大类毒品,其中包括已经由法律进行列举式规定的,也包括尚未被明文规定但确实存在严重毒害性质的,甚至包括未来将会被不断制造、不断发现的毒品品种。
重庆地理位置上紧邻云南,而且作为西南地区的交通、经济重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存在严重的毒品泛滥情况。通过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重庆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控管制度与专业技术传统毒品的势头已经受到控制。但近些年来,随着新型毒品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重庆同样遭受到极大冲击。新型毒品的特殊性,导致新型毒品的吸毒人群、吸毒方式、制售方式都与传统毒品大相径庭,从而决定了面对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在整体的控管思路以及具体的制度建设、技术配备、机构人员设置等方面,探寻出一条与以往的毒品控管模式具有相当差异性的新道路、新模式。
一、重庆市吸食新型毒品的现状
(一)吸毒人群以青少年为主
新型毒品因为其自身的新颖性,适合于娱乐场所使用,因此其适用人群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之中,在重庆市情况也是如此。在实践中,新型毒品以娱乐场所为传染扩散点,吸食人群由过去的无业人员向在校学生、公司职员甚至人民警察等国家公务人员扩散。在重庆市高校周边的娱乐场所、商业中心地带的私人会所等地,新型毒品吸食问题严重。
正因为新型毒品的受害者主要集中在追求娱乐和刺激的青少年群体中,而且其中大多数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白领,甚至包括大量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职业学校学生甚至高中生、初中生),这就使得相关的处罚和收治面临诸多困难。截止今年4月份,重庆市登记在册的吸食新型毒品人群中,不满18岁的570人,占1.08%;18至25岁的8022人,占15.19%;26至35岁的17 678人,占33.48%;36至45岁的20 352人,占38.54%;46岁以上的6 183人,占11.71%。
从这组数据的表面来看,新型毒品的使用人群主要集中在26岁至45岁之间,似乎与禁毒界对新型毒品主要流行于青少年中的命题相违背。但事实上,这组数据是登记在册的新型毒品吸食人群的统计数据,即是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并处罚的或者主动到医疗、戒毒部门寻求帮助的吸食者进行的统计。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对于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吸食新型毒品的行为,往往本着以教育为主的思路,避免给其贴上“吸毒者”标签并对其学业以及今后的人生造成影响,所以对于并不严重的新型毒品的吸食者很少记录在册。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当其有过使用新型毒品的经历之后,往往不会主动寻求相关医疗部门的治疗帮助。因此现实中青少年使用新型毒品的人数远远高于记录在册的人数。这也显示出我们禁毒工作必须要面对的一个课题,即如何探索一种更适合青少年的禁毒、戒治毒模式,在对青少年的吸毒行为进行有效查处、控制的同时,尽量少地影响其正常生活,尽量好地调整其心理状态。
(二)新型毒品使用群体发展到郊区、郊县
新型毒品的泛滥开始向郊区、郊县扩张。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传统毒品如海洛因,价格比较高昂,而且民众对其的警惕性比较高,因此,传统毒品的吸食群体主要集中在城市。但随着近年来城镇发展的加快,相关的娱乐设施比较普及,郊区、郊县的居民收入显着提高,新型毒品的价格相对低廉,并且郊区、郊县的民众对五花八门的新型毒品缺乏警惕性。因此,随着主城区娱乐场所监管查禁工作力度的加大,郊区、郊县的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开始恶化。
其次,相对于主城区的警力而言,郊区、郊县的警力显着不足,往往一个民警要负责几百平方公里内的各种治安问题,因此,也给新型毒品的泛滥留下了“空洞”。
再次,郊区、郊县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大量的劳动人口外出打工,因此,留守儿童、留守青少年往往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这些留守青少年由于生活上缺少关心照看和教育引导,很容易陷入隐藏在各种娱乐场所中的新型毒品“陷阱”。
(三)青少年中新型毒品亚文化圈的形成
大多数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都是在朋友、同事、同学的引诱之下,在娱乐场所的群体娱乐过程中进行的。兴奋剂型的新型毒品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使用方式不同于传统毒品的隐蔽性、个体性,而是需要多人共同参与、有刺激的音乐以及其他附随行为,比如饮酒、性交。因此,新型毒品的吸食行为并非松散的群体行为,而是需要具有一定特殊关系的人际圈子{1}。在这样的圈子中,很容易形成圈子内部的群体心理,当个体想终止吸毒时,往往因为圈子其他个体的劝诱,以及对“朋友”的重视,很难自拔。一旦有一个人接触到新的毒品品种,就很容易在圈子内部传播开来。同时,圈子内部的个别人还同时身处多个这样的朋友圈子,因此就很容易出现快速的连锁反应,加速新型毒品的传播。在这样的圈子链中,自然就形成一种与社会正常心理不同的亚文化圈。这种亚文化圈的形成,必然会进一步增强新型毒品的“娱乐性”、“时尚性”,从而将新型毒品的毒品本质隐藏起来。
二、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
(一)新型毒品贩运方式的变化
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单纯从缴获的种类、数量来看,重庆市新型毒品仍以冰毒、氯胺酮为主。随着公开查缉力度的加强,新型毒品贩运分子除了通过传统的公路、航空、物流等载体为方式进行贩运外,也在通过不同的渠道去发掘新的贩运手段,诸如邮包邮件藏毒、人体藏毒、食品包装内藏毒、日用品内夹带藏毒等手法,以此规避查缉风险。近年来,重庆市在查获新型毒品案件中以公路贩运以及货品夹藏等贩运方式居多,另外,随着物流运输业的兴起,依靠邮包、邮件快递等载体为方式的贩运手段也逐步呈上升趋势。
当前,新型毒品以国内制造为主。重庆是我国西南地区惟一的直辖市,其无可替代的交通枢纽地位所带来的便利,加之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本地的易制毒原料生产厂家较多,因此逐步形成了地区性的新型毒品制造、销售中转中心。
(二)新型毒品制造方式的变化
随着重庆市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制毒犯罪分子逐步趋向于本地制毒、自产自销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此类手段可以降低犯罪分子的成本,规避长途贩运受到查缉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执法部门进行打击的难度。新型毒品制造方式的变化呈现出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的严密化,团伙分工明确。在出资方式上,采取多人出资入股的方法。团伙成员共同筹集购买制毒设备和制毒原料的资金,既降低成本,避免被公安机关一次性摧毁其再次制毒的经济基础,又可共同承担风险,相互监视,对抗公安机关的侦察介入。从制毒人员构成来看,目前,重庆市制毒主要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由外地(或者境外)毒贩提供技师和技术,市内毒贩在本地非法购买制毒配剂和原料,秘密选址进行新型毒品的加工生产;第二种,外地(或者境外)犯罪嫌疑人与本市犯罪嫌疑人勾结,将制毒原料从外地运至重庆市,在重庆市秘密选址并购买易购得的制毒配剂进行毒品制造,最后将制毒成品贩运至全国各地。
2.选址区域扩大。制毒区域不断扩大,逐步从主城区向远郊区县辐射蔓延。毒贩多选择在偏远农村、城郊结合部或者社会治安复杂、流动人口多、暂住管理松散的偏僻民房、废弃工厂、租赁房屋内制毒。另外,远郊区县普通农民的涉毒、防毒意识不强,缺乏一定的毒品常识,对制毒案件不能引起重视并及时报警,因此,在远郊区县对制毒犯罪活动的防控存在一定的“盲区”。
3.制毒团伙正从少数量、多批次的作坊式加工,向大规模、高技术的工厂制造式毒品生产转变。通过大规模的制毒犯罪活动,毒品贩运分子省去了运输毒品的环节,在减少贩毒活动风险和降低贩毒成本的同时,更提供了制毒犯罪分子以更大的利润。据查,从事本地生产制造毒品的销售额比外地贩运至重庆的高近两倍,其获取的非法收益率也高出近三成。
4.转变工艺技术水平,从易制毒化学品中提炼原料。通过暗侦工作,我们发现2008年初,重庆市制毒犯罪分子的制毒工艺处于初始阶段,毒贩自行研究、合成新型毒品的现象还很少,多数毒贩采取在他处购买高纯度冰毒片剂、冰毒或者氯胺酮半成品,在市内进行提纯、掺假、压片等流程的二次加工。但在2009年重庆市破获的朱晓伟特大制毒案件中,却查获了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复杂的大型制毒设备。犯罪嫌疑人将乙酸钠(浓度15%)、苯乙腈、乙酸乙酯按比例混合放人大型反应釜,经过复杂工艺后制得高纯度冰毒。也有犯罪嫌疑人在合法药品麻黄碱片中提炼麻黄碱,再用提炼的麻黄碱制造冰毒。这种技术型的制毒方式规避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风险,提高了制造毒品的隐蔽性。
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成效
重庆市面对新型毒品肆虐的现实,不断加大打击新型毒品的投入和力度。2010年,重庆市查获新型毒品犯罪案件1 901起,占重庆市毒品犯罪案件的34.4%;缴获各类毒品391.5千克,其中冰毒片剂越60万片,同比增长了3倍;冰毒133.2千克,同比增长近五成。2010年,重庆市缴获冰毒及其片剂的总量全国排名第七。2010年重庆市破获的毒品案件中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的比例是65.6:34.4。从2011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重庆市禁毒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联合打击制贩毒专项行动,取得了不俗的战绩。截止5月30日,在专项行动中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战果情况:破获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8人,缴获新型毒品约76公斤,摧毁制毒窝点6处,查获毒资154万余元。在这些禁毒工作的过程中,也归纳出了针对新型毒品进行打击的一些经验。
(一)以娱乐场所为整治重点,有效遏制新型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和升级
2010年,国家禁毒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化部联合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禁毒管理职责和娱乐服务场所业主、从业人员的禁毒责任。各地在行动中共明察暗访娱乐服务场所10万余家(次),停业整顿或者取缔涉毒服务场所4000多家。重庆市也积极开展了整治娱乐场所涉毒犯罪的专项行动,2010年,全市累计清查歌舞娱乐场所13872家(次),其中罚款17家、警告22家,限期整改37家,停业整顿7家。经国家禁毒办等相关部门多次明察暗访,重庆市娱乐场所公开吸毒的情况已基本绝迹。但对于郊区、郊县的娱乐场所,由于警力不足以及缺乏民众的监督,今后将成为重点加强的控管领域。
(二)针对新型毒品的生产特点,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控管力度
新型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越来越多地选择本地生产的制毒贩毒方式,从本地购买一定的易制毒化学试剂。为了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重庆市不断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并努力探索制定了一批符合重庆实际的监管制度和规范。随着重庆市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力度的加强,查缴易制毒化学品成效突出。2009年重庆市共查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5.54吨,2010年重庆市共查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27.63吨,查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直辖市排名第一,全国排名第九。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新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泛滥。
四、禁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对策
(一)保持禁毒工作理念的与时俱进,借鉴国外优秀规制模式,提升缉毒意识
随着打击涉毒犯罪的力度加强,新型毒品流通数量减少,导致价格节节攀升,反而诱使更多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由此陷入“越打越多”的怪圈。
针对新型毒品泛滥的形势,美国及西方发达国家更多采取“边防边打”的禁毒工作思路: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抵御外来毒品的入侵,加强堵源截流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打击国内毒品消费市场,压缩吸食人群的生存空间。我们应该借鉴这种模式,在严厉打击各种涉毒犯罪的同时,将禁毒工作纳为“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社会综合整治。联合教委、工商、药监、宣传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生吸毒人群的增加。同时,加强禁吸戒毒康复工作和社区禁毒的工作力度,减少吸毒人员基数。在有效降低吸毒人员数量和压缩吸食人员生存空间的基础上,逐步萎缩国内毒品消费市场。
(二)实现传统禁毒宣传模式的新转变,增强禁毒宣传工作的有效性
随着毒品形势的新变化,我们要着力调整思路,以适应新时期监督宣传工作的新需要。一是实现禁毒宣传工作周期由过去的脉冲式向常态化转变;二是实现禁毒宣传手段从说教式向预防式转变;三是实现禁毒宣传方式从心理暗示型向主动抵御型转变。当前青少年日益成为吸食新型毒品的主要人群,逐步成为了重庆市禁毒工作的宣传重心。目前,重庆市禁毒委已集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优秀科研力量,探讨青少年吸毒问题深层次的文化和制度内容,探索青少年的涉毒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建设全市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与高校建立青少年禁毒教育软科学科研项目合作机制,建设青少年禁毒教育虚拟网络平台,有力增强禁毒宣传工作有效性。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制度保障促进打击防控实效的提升
一是加快《重庆市禁毒条例》修改步伐,早日制定出适应重庆市禁毒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原禁毒条例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国家《禁毒法》的颁布和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禁毒条例不再适应禁毒工作的需要。新的禁毒条例需要从禁吸戒毒、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以遏制新型毒品的蔓延。二是推动物流寄递业地方立法,打击利用物流寄送渠道贩运毒品的行为。通过立法形式,对物流寄送业的监管体制、行业制度、市场行为等方面作出约束性规定,彻底清除寄生在物流寄送业中的贩毒毒瘤。三是尽早出台全国层面的《戒毒条例》。自《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其最重要的配套法规—《禁毒条例》至今仍未出台,使地方禁吸戒毒工作操作性不强。四是规范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打击处理标准。对于新型毒品中不常见的毒品,如巴比妥、地西泮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造成执法活动中畸轻畸重,甚至无法追究相关制贩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失去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毒品在生物属性上与药品非常接近,药品容易被非法利用而形成新的毒品,因此更需要在立法上为二者划清明确的界限,立法界限的模糊极易造成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大量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定罪,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又将贩卖非管制药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予以惩处。”{2}
(四)进一步明确全市各级禁毒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充分协调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2005年6月,根据国家禁毒委部署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要求,重庆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进行了职责任务分工。市禁毒委现有成员单位34个,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禁毒总队一方面要承担打击处理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要推进禁种铲毒、禁吸戒毒、预防教育、外流贩毒整治等社会化禁毒工作。由于市禁毒办和市禁毒委其他成员单位都是市政府下属部门,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在协调、部署、督导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禁毒工作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市禁毒委34个成员单位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开展工作的程度不一。其中仅有23个单位把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任务目标,常态化开展禁毒工作。其中又仅有15个单位能够明确本单位禁毒工作职责、提出工作任务指标。其余个别单位还提出退出市禁毒委工作的建议。
今后重庆市将积极实行目标考核办法,市委市政府也将把禁毒工作纳入“平安重庆”建设的总体规划。禁毒委将通过合理部署,把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区县一级单位,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协调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五)推进禁吸戒毒,创全国一流的戒毒康复示范工程
全市各级禁毒部门将继续发挥各种戒毒康复措施的优势,进一步加大管控、收治和帮教的力度,提高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有效压缩吸毒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空间,推动禁吸戒毒工作深入开展。去年以来,全市入所戒吸毒人员4 394人,治安拘留10194人,在街区、社区公开吸毒的现象大幅减少。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累计治疗17 269人,日均服药人数5 657人,总维持率67.7%。重庆市工作组获得省级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另外,重庆市在长寿区建设的“中亚康复中心”首创国内戒断康复新模式,项目总体采用“企业投资、地产平衡;市场化经营,政策性支持”的商业模式,建成后将提供集生理脱瘾、心理脱瘾、康复治疗于一体的全方位康复服务。该项目受到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该康复中心将以宽视野、高定位为目标,建成亚洲最领先的戒毒康复机构。目前,中心各项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预计2012年底前投入使用。
(六)重视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加强制度管理,运用科学手段实现管控结合
截至今年,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共35家,经营企业共383家,购入单位共2 281家。面对如此规模的控管领域,重庆市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控管工作的基层专职民警仅有50人,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各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购买的许可及备案证明。由于每办理一份运输许可及备案证明,需要经历多次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所以平均每人每天需要办理0.7份相关证明。因此,毫无多余警力能够投入到更为主动的控管工作中去。
2009年办理的一类许可证为60件,2010年则上升为63件。至2011年,仅仅1月至4月间,就已经达到44件,预计全年将会突破百件。二、三类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每年的增长率也近10%。根据以上数字,有理由相信,今后相关的办理许可证的业务数量还将不断增加。因此,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重庆市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都将存在着业务量大但专职民警少的事实。一方面,我们应继续加强对专职民警的培训,补充基层实力;另一方面,也应从体制上、管理方式上着手,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联合药监、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联合管控机制,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程管理工作,实现各个流程的无缝衔接监控。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生产、销售的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落实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紧紧依托公安部“金盾工程”,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成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作者简介】
王立军,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郑畅,高红波.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行为的过程分析—群体心理学的视角[J].中国青年研究,2001,(1):42.
{2}李莉.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J]·前沿,201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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