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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领巾”事件的宪法思考

发布日期:2012-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网
【关键词】“绿领巾”;人格尊严;教育平等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事件简介

  曾经作为少先队员的我们都知道,红领巾是我们小小少年队员光荣的标志,佩戴上红领巾我们都有一种荣誉感,无形中会受到一种激励。然而现在居然有人给学生佩戴“绿领巾”,更不可思议的是“绿领巾”是作为落后的标志,与红领巾形成鲜明的对比。

  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便是其中一例,他们要求学习、思想品德表现较差的学生佩戴“绿领巾”,而学习成绩好、平时表现好的同学佩戴红领巾,这样两类学生形成鲜明的对比。根据校方的解释,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激励那些后进的学生向那些平时表现好的学生学习,“绿领巾”作为所谓的隐性惩罚来督促表现差的学生及时改正。(10月18日《华商报》)

  二、宪法思考

  随着“绿领巾”事件的不断曝光,这引起舆论哗然,更掀起了中国教育界的轩然大波。大家从不同角度对“绿领巾”事件进行思考分析,得出不同结论,有人批判现有的教育体制,有人批判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的教育理念,也有人批判现在老师教育水平的低下。现在作为正在努力成为法律人的我,以一种逐渐成熟的法律思维对其进行浅显的宪法思考,以一种宪法思维对其进行分析。

  (一)涉及违规

  首先,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更改红领巾颜色的行为是一种违规行为。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等相关规定,红领巾的颜色当然是红色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作为针对少先队员的全国性规定,对红领巾颜色作出明确的规定。红色作为庄严和敬畏的象征,红领巾有其特定的含义,任何人不得进行任意的更改,否则都属于违反《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的规定,都是对红领巾认识的异化行为。

  虽然,《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及其相关规定是社团章程,但是可以借助宪法思维进行分析思考,以法律的位阶进行类比分析。《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的制定主体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是规范全国少年先锋队队员的章程,而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的班规甚至是校规的制定主体是班级或者学校,针对的对象也只是本班或者是本校少年先锋队队员,其适用范围和效力应该低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及其相关规定。因此,即使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的班规甚至是校规对“绿领巾”作出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因违反《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而无效;据此依据该班规或者校规任意更改红领巾颜色的行为也是违规的,应该立即叫停。

  (二)侵犯人格尊严

  其次,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对成绩不好、平时表现不好的学生佩戴“绿领巾”以区别于其他学生,这种行为是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如果采取通俗的说法,人格尊严即是指作为人的尊严,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 当然“人的尊严”和“人格尊严”之间存在异同,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对之研究和认识尚不够深入。 人格尊严可以说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核心和基础, 是一项独立的、不可剥夺、不受限制的公民基本权利,究其本质而言,它是国家的目的,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不应受到公权力或私人的侵犯。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款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一款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小学生虽然年纪小,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他们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他们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人权。小学生心智尚不健全,但是他们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而且具有极强的自尊心,我们更应该保护他们幼小的心灵免受创伤,而不是以一种“伪激励”的方式给他们造成心理阴影。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受保护作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此基本权利进行侵犯,否则属于违宪行为。

  西安市未央区实验小学教师的行为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给学生佩戴“绿领巾”其实是一种标志性歧视,正如中国古代的墨刑,为犯法的人脸上刻字,给犯人一种羞辱感。“绿领巾”给那些学生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和心理压力,总是带有一种负罪感,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不仅会受到同学们的耻笑,而且可能受到家长的谩骂,这些所谓的差生因此失去自信和自尊,人格受到极大侮辱,给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伤害。这些小学生作为祖国的花朵,作为祖国未来的栋梁应该受到充分的人权保障,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侵犯平等受教育权

  再次,给学生佩戴“绿领巾”的行为侵犯了那些所谓差生的平等受教育权,是对他们受教育权利的侵害。

  受教育权被看作是现代宪法所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最能够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一种实体性宪法权利。 而且平等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真正的平等就是公正的平等,就是不允许存在歧视,不允许教育资源的不公正分配。宪法规定公民拥有平等权和教育权,这两种权利的结合产生的一个重要权利就是教育平等权,它是公民平等权的重要内容。所谓的教育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除了宪法和《义务教育法》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方面的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教育平等权的保护还有国际法依据,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该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在当时的56个成员国中,中国是投赞成票的48个国家之一。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规定:“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免费接受初等教育;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享有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这两条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的原则。 这一公约基本上概括了“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 我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该公约,并未对“反对教育歧视”的内容提出保留。

  被佩戴“绿领巾”的学生表面上看似乎和其他学生一样平等的接受教育,其实不然。“绿领巾”作为标志性的歧视,给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学习成绩不好,平时表现不好,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给这些学生带来不公平待遇,他们得不到老师平等的关注,不能享受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享,他们因此成为班级里的弱势群体。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些被佩戴“绿领巾”的学生在相同的教育环境下,却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这其实是对他们的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如果没有“绿领巾”这种标志性歧视,这些所谓的差生能够得到老师平等的关注,他们能和其他学生平等的交往,没有心理负担和心理压力,他们完全有机会由差生变成好生,但是这种佩戴在脖子上的耻辱性的标志犹如一块巨石,一直压迫着他们,他们就一直处在教育的底端,难以公平的分享教育成果。

  三、探寻的解决方式

  首先,要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尤其是广大未成年人的宪法意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最高保障,如果公民宪法意识薄弱,无法意识到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更不用说权利的正确行使和维护。而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向21世纪的最重要任务就是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造就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环境 ,使宪法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在我国的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意识主要包括人权意识、契约意识、主人翁意识、监督意识、守法意识和诉讼意识,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具备这六大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围绕这六大宪法意识,以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宪法问题为切入,使宪法意识真正地成为公民人格心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主体意识的重要内容。

  其次,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特别是青少年的权利意识,只有青少年自身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他们才可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权利保护。其实,作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意识是首要的宪法意识在这里特别强调这一意识,可见权利意识对于一个合格公民的重要性。权利意识究其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公民要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自身的权利;另一方面指公民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虽然,当今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但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总体而言仍然比较薄弱,而且缺乏理性认识,特别是未成年人权利意识还很淡薄,因此有必要提高未成年的权利意识。其中的重要途径就是提高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理解和领悟法律的能力得到增强。此外,我们还应通过学校教育和书本教育等资源,加大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最后,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改变落后的教育激励方式。不管是让学生穿上红校服,还是让“差生”给“优秀生”送牛奶、用虚拟货币奖励优秀学生等,这些老师自创的激励方法都是不合理,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院长许燕认为当在奖励某个个体时,就会在某种程度上,证明其他个体不够好。这种不良影响,虽然细微,但会日积月累,会对学生的成长、成才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教师的教育理念需要实现科学转变,同时还应加强教育的监管,对存在类似的歧视事件进行及时制止、批评和处罚。还要改变一直围绕的“唯分数论”的评价制度,这种以分数高低衡量学生能力强弱和教师教育水平高低的陈旧方式给学生和教师造成极大压力,教师为了提高学生分数自创各种不科学的奖励方式,甚至对学生分成三六九等给予不同待遇,这些都是教育歧视,要实现公平教育就要消除歧视,要消除教育中的歧视就要改变固有的教育评价体系。




【作者简介】
曾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11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一.著作
[1] 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2]莫纪宏译著:《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韩大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许志雄等著:《现代宪法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二.论文
[1]莫纪宏:《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求是杂志》2002年第8期。
[2]莫纪宏:《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法学家》2003年第3期。
[3]马平:《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诠释》,《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2期。
[4]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5]韩良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河南科技》2010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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