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2-02-19 作者:王成律师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王成律师解析:该条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专门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问题的具体操作做的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服务等。包括自己伪造然后又使用和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而自己使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由于在发卡银行没有起用金,如果使用得逞,就使特约商户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信用卡,自己没有使用的或把信用卡进行销售的,按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后又自己使用的,诈骗的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后又自己使用的,诈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它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罪,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所谓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是信用卡。根据规定,作废的信用卡重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信用卡超过使用期限而自动作废。二是信用卡持卡人如果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停止使用,应办理退卡手续并将该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此时信用卡虽未过有效期,但已办理退卡手续,应属于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因挂失而使信用卡失效。(3)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过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持有信用卡并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法定功能的支付、消费、提现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后有专述)。(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后有专述)。对于第三项的行为,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伪造、过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和恶意透支的案件屡屡发生,给个人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而犯罪嫌疑人也常常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责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故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作出上述通知。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王成律师解析:随着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在现实生活中,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对受害人来说,无法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有关公安机关对于其报案后是否决定立案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通知特指出受害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可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需要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在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受害人信用卡申领地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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