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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之裁决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2-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71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13条,《民诉法》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26条,第28条

  解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其条件及后果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13条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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