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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给”岳父母买房,离婚后人财两空?

发布日期:2012-03-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刘星与黎丹相恋,在马上步入婚姻的殿堂时,黎丹父母称单位有卖集资房,想让刘星垫付一些资金。刘星听罢,想着马上和黎丹就要结婚,于是借给他们17万。然而,在结婚一年之后,刘星与黎丹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当刘星向其父母索要这笔钱时,他们声称这是刘星的赠与,拒不退还。最终,刘星以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
本案法院最终以不当得利判处黎丹父母返还17万。何为不当得利呢?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谓的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故刘星为黎丹父母购房出资行为的基础或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的儿子与黎丹结婚并维持婚姻关系。当刘星与黎丹离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可能维持,刘星的垫付就失去了基础,黎家取得该笔款项也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退一步讲,即使刘家当时是以赠与的意思表示支付这笔款项的,本律师也认为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刘星与黎丹的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存续为条件的赠与,然而此时刘星与黎丹已经离婚,赠与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六十二条规定取回赠与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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