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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年求爱不成火烧花季少女该判什么罪?

发布日期:2012-03-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作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律师                 
       2011年9月17日傍晚,安徽合肥,官二代陶汝坤追求漂亮女生周岩不成,闯入周家,用打火机油浇到周岩头上,残忍点着,叫嚣“去死吧!”周岩瞬间变成一团火球,耳朵都被烧掉。
这条消息在微博被发出后,迅速被众网友转发,截止笔者撰写本文时已被转发50000多次,人们在为花季少女的悲惨遭遇同情和叹息之际,也在强烈谴责凶手陶汝坤的凶残和陶家父母的冷漠,笔者更为关注的是本案的后续审理以及周岩的民事赔偿问题,就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案发过程:2011年9月17日下午6点左右,因追求周岩不成的陶汝坤携带一瓶打火机油来到周岩家,破门而入将打火机油浇到周岩的头上并用打火机点着,并不停叫嚣“去死吧”。周岩不停惨叫,陶汝坤站在旁边无动于衷,后闻声赶来的周岩小姨用被子将周岩身上的火势扑灭,周岩在医院被抢救7天7夜后,脱离生命危险。医院诊断周岩头部颈部腹部严重烧伤,一只耳朵被烧掉,烧伤深度达二度、三度,人已面目全非,其状惨不忍睹。周家因拖欠医院十几万医疗费而被迫出院。陶家父母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也拒绝继续支付,周岩目前未作伤情鉴定。凶手陶汝坤已被合肥市公安刑事拘留,人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经查,凶手陶汝坤1995年出生,未满十八周岁。
   
      一、陶汝坤涉嫌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笔者在网上看到一些法律专家的观点,认为陶汝坤涉嫌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对于此观点,笔者并不能认同,笔者认为陶汝坤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陶汝坤手持一瓶打火机油淋到周岩的头部,而打火机油的容量一般为125ml或133ml,为易燃易爆物品,从陶汝坤所用的打火机容量来说,其主观上上应为欲毁坏周岩的容貌,以泄私愤而非要夺取周岩的生命,如果是要置周岩于死地,其应该用更大容量的易燃物品来伤害周岩,至于现场陶汝坤叫嚣“去死吧”(受害人家属陈述),不能排除其在作案时丧失理智的语言叫嚣,但并不能仅从其语言表达就认为陶汝坤具有杀害周岩的主观故意,周岩身上起火后,其小姨在扑灭周岩身上的火势时,陶汝坤并未阻拦也并未继续实施对周岩的伤害。由此可见陶汝坤的主观目的应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所以,结合陶汝坤的作案动机和作案工具以及现场其他证人证言等系列证据对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二、受害人周岩应采取何种途径向陶汝坤索赔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陶汝坤被羁押与合肥某看守所,受害人周岩因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而被迫出院,一家人陷入困境之中,那么受害人周岩此时该怎么办?笔者对其主张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三点建议
    
1、因为陶汝坤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其犯罪行为给周岩带来的伤害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陶汝坤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建议周岩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岩和其父母支付医疗费,在诉讼期间对医疗费亦可申请先予执行,以及时治疗伤病。
   
       2、陶汝坤应赔偿周岩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出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残疾器械辅助费等经济损失。周岩可在该案被移送至人民法院时附随该案的刑事审判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陶汝坤赔偿经济损失。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鉴于陶汝坤的犯罪行为给周岩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笔者建议周岩可单独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提起民事诉讼,在向陶汝坤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时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周岩的诉求应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周岩都可以和陶汝坤父母的协商民事赔偿部分,达成民事和解,及时快捷的得到经济赔偿金。
   
       三、对陶汝坤的定罪量刑
  
       陶汝坤涉嫌故意伤害罪,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陶汝坤所犯罪行特别残忍且造成周岩严重残疾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陶汝坤作案时仅为16周岁,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且量刑时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媒体在报道此案时,未顾及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皆为未成年人,报道该新闻时均用当事人实名报道,这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因为案件当事人姓名均已公开,笔者在写此文时也采用了当事人的实名),而且在报道该案件时新闻标题为“90后官二代”等带有标签性的字眼,这不仅让人联想到此前网络上热炒的药家鑫案以及当前正在审理的药卫庆诉张显名誉侵权案。部分媒体将此案贴上这种带有倾向性标签无疑迎合了当前部分人仇官、仇富的心态,吸引了大众的眼球,赚取了很多点击率,可是这种被贴上标签的报道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在审理此案的倾向性。我们要求罪恶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但是我们更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公开的审判每一起案件,无论他是否富与贵,贫与贱我们都要维护司法的尊严,彰显司法的理性,而不是以一个人的出身和舆论的导向来决定定罪与量刑,那将是对法制的极大伤害!对于本案的后续发展,笔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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