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辩护 深圳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3-06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表xian形式: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jia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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