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退休年龄工作时间猝死是否是工伤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徐涛律师
万先生称,妻子刘某从2001年11月14日起一直在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工作。2007年9月18日上午,她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万先生向株洲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对方以“刘某死亡时已满57周岁,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万先生认为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向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维持劳动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对此,法官做出了解释,根据《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超出此年龄范围则不是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刘某在公司猝死时,已满57周岁,不属于劳动局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湘劳社政字(2004)2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人员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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