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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7C003
事项名称: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授权市政府制订的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92号)第九条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各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nw.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
2、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其清产核资结果经过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
3、召开了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了清产核资结果
4、集体资产处置前当年的收益分配方案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处置集体资产的申请书;
2、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村、队建制被撤销的批准文件;
3、清产核资结果及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结果;
4、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
5、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会议确认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讨论会议决议(社员代表签字)。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后,乡镇经管站要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及时、准确告知和送达申办人;
2、乡镇政府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乡镇政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n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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