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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业委会争执人防工程归属厦门中院认为谁都无权主张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地下人防工程归谁所有?12月13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厦门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厦门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地下人防工程产权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认为,对这类人防工程谁都无权主张所有权,但开发商可以使用、收益。     金海花园小区系被告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该小区中心花园下设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在这几年私家车暴增的情况下,金海花园地面停车非常紧张。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下两层停车库却是空空如也,据业委会说,都被开发商锁着,不让业主们使用。于是,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打起了官司,要求开发商立刻把地下车库移交给业委会。     经法庭调查,该“地下停车场”的性质为“平战两用”的人防工程,被告从厦门市政府合法取得金海花园用地土地使用权时所交纳的土地使用转让金并不包括地下室部分,金海花园业主并未支付该“地下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该项目是单独立项、单独审批、单独规划、单独设计、单独报建以及单独投资的,并未包含在金海花园小区商品房开发范围。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因此,讼争双方当事人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均无权主张权利。由于本案讼争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由被告投资建设,其依法享有本案讼争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和收益权。    连线法官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林凯审判长。     林凯介绍说:“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二是合建人防工程。”     “就所有权而论,单建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合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单一投资建设转变为社会多元投资建设。我国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金海花园的业委会和开发商都无权主张所有权。”     “但是,关于讼争的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却比较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此可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权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     最后,林凯建议说:“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之所以产生了争议,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工程的所有权。所以,我国法律(尤其是物权法)有必要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以应对现实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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