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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之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几个相关概念的含义

  1、民事行为。最早见于王作堂《民法教程》北大1983年版。表述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这里,民事行为是在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的。

  外国法上没有使用过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概念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从民事通则的相关规定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1)民事行为的当事人追求发生民事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

  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包括: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词最早见于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一卷中。后为德国民法典采用。

  法律行为通俗地讲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但不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郑玉波《民法总则》)。可表述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强调意思表示,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法律行为又可以是无效的或可变更主撤销的,这又会出现法律概

  念上的矛盾,因此,二十年来,我国创立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与法律行为基本一致,又另创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单指有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中不包括准法律行为。

  4、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意思表示的内容所确定的法律后果,而是意思表示做出后依据法律的规定所引起的与意思表示内容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后果。

  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1)意思通知,如承认的催吿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2)事实通知,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等;(3)感情表示,如继承中的对遗弃、虐待行为的宽恕表示等。

  5、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不包括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强调必须是民事主体实施的;必须有主观目的性。

  2、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这是民事行为与 事实行为的基本区别。

  意思表示:意思是当事人欲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愿望和要求;表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种内在愿望和要求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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