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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国务院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从11月21日起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中将女职工产假从原来的90天延长至14周,增加8天产假、用人单位负担女职工生产、流产费用等一系列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新条例不再提晚育延长1个月产假,是不是缩减了晚育产妇的假期?”“生育待遇提高,用人单位还敢再招女职工吗?女性求职会不会更加困难?”针对公众的担忧和质疑,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进行权威解读。 产假延长为与国际接轨,晚育假并未取消 《意见稿》规定,参照国际劳动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难产的,增加难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此次条例修订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公众担忧:由于该条例未涉及对晚育产假的规定,多数网友质疑是否意味着取消晚育假期,“新条例产假增加力度有限,对于晚育女职工而言反而是缩减了假期。”有不少人这样认为。 权威解读: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总工会起草修订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是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决定将产假增加至14周。“对于晚育假期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保护条例制定的范畴,应该由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丁大建介绍道,“在《意见稿》中不涉及晚育产假规定并不意味着取消。” 丁大建告诉记者,此次产假延长意在与国际标准接轨,在14周的产假基础上,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个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生育待遇提高 如何避免女性就业歧视加重?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公众担忧:修改后的条例明显提高了女职工生育待遇,不少职场女性担心会面临新的就业危机。林小琴在一家私企工作,她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公司并没有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本来就担心生孩子会对工作不利,如果生孩子的费用再让私企老板出,工作十有八九不保。 此外,一些正在求职的应届女大学生也担忧“产假的延长”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令女性特别是未生育的女性求职更加困难。 权威解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刘伯红表示,许多企业和单位在招收员工时首先从效益和成本方面考虑,尽量避免招收女员工,这就造成了招工中的性别歧视。而现在的税收政策是只奖励纳税多的企业,对大量招收女职工的企业却很少进行奖励。其实,政府可以按照招用女员工的比例以返还税收的方式予以奖励,这样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性别歧视现象。其次,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应具有刚性,对执行不力和违反规定的现象要有惩罚条款,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处罚太轻,用人单位能否严格执行新规定?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众担忧:不少网友表示,规定改了,女职工是否能切实享受到福利关键还看用人单位能否严格执行。他们担心“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力度能否有效约束企业行为? 权威解读: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他指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一旦经国务院签署生效,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作为行政条例,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轻重不在于罚款金额,而在于与其它行政部门,比如工商局、税务局等形成联动机制对用人单位进行行为约束,其违反用工条例的成本远不止于罚款的金额。一般企业不会轻易违反。 彭光华表示,网友对用人单位能否严格执行的担忧可以理解,“对于该条例的具体执行,我们希望从国企、事业单位等率先执行,形成示范效应,逐渐辐射至其它用人单位,尤其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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