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布日期:2012-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特点:第一,开证行是第一付款债务人。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担保凭证,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在一般的保证关系中,银行只是第二债务人,只负第二性责任,即在被保证人不付款时,银行作为保证人才代为付款。在信用证关系中,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出口商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不需要向进口商要求付款。第二,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凭证。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出,因此,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前
提条件,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符合合同的条款。但信用证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是独立于合同之外,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对合同不负任何责任。所以,信用证所产生的债务及于银行,但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对银行没有约束力。第三,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而不以货物为准。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凭票办理结算,对于货物如何一概不管。银行对单据的真伪及传递中的遗失概不负责。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商业银行提供担保,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二是可以促进交易顺序进行。在实际业务中,尤其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商业银行办理担保业务是常见的事。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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