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律师案件分析:兜售假LV等名牌皮包获刑
发布日期:2012-04-14 作者:李浩律师
2011年11月6日,正当章某准备在上海一家大型超市门口公开兜售假冒的LV等名牌皮包“开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假冒LV、Gucci、Chanel皮包共计83个。这3家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均证实,章某从未获得授权,卖的皮包质量低劣,使用的是假冒的注册商标。而根据市场价计算,这3款皮包的正品价在5900元至23.3万元之间,算下来,从章某车上查获的皮包价值61.7万元。
法院认为,章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其自愿认罪,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处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予以没收的判决。
李浩律师案件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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