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后仍开展医疗活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2(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甲、刘乙因诉陆某、李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过错 合一损害 连带责任 健康权
【裁判要点】
白芙蓉诊所在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按照金牛区卫生局向其发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立即停止营业,但白芙蓉诊所仍继续营业并收治病人。死者黄某到白芙蓉诊所就医时医生周某明知诊所不具有收治此类患者的条件,仍对死者予以治疗。三被告陆某、李某和周某分别作为该诊所的负责人、投资人和医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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