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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

发布日期:2012-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境内的法人”,既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本条规定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等等;本条规定中的“境内的保险公司”,是指我国的保险公司以及经批准设立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果上述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需要办理境内保险时,按照本条规定就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法为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规定的这项基本规则,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便于保险人比较及时地对保险事故进行勘验,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补偿。假设投保人就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向境外保险机构投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还需要等待境外保险机构来我国境内进行查验,由于未经我国政府批准,外国保险公司不得在我国进行保险活动,因此即使向境外保险机构投保,在理赔方面也存在实际的障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适应投保人需要的各种险种,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能提供服务,可以说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就能够满足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所以本条的规定是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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