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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走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一)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110网律师
1、企业怎样解决技术秘密侵权纠纷?
企业的技术秘密被侵犯,应迅速查清事实,对当事人严格控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视情况依法向不同部门投诉寻求援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
企业的技术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反不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境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由于技术秘密的侵权性往往比较隐蔽,证据容易转移或灭失,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迅速及时取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技术)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讲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协商解决
技术秘密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技术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5)其他渠道
当企业重大技术秘密失窃,造成巨大损失时,可以比照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请公安部门立案,及时调查取证。
2、企业怎样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保护其技术秘密,最有效的方法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般有以下方式,一是在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二是直接与接触技术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书》。
1)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内容
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技术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技术秘密。
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携带技术秘密“跳槽”到另一企业。
3)合同期满的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三年)不使用该技术秘密。
4)明确违约责任。
2)签订专门的协议书
企业可以直接与接触技术秘密的职工签订专门的《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指出员工所掌握的是哪些技术秘密,保密的内容应具体明确;要符合法律构成技术秘密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如将本行业的公职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即使签订了即是秘密保密协议,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是义务。反之,支付员工技术秘密保密费是企业的义务,而要求企业支付技术秘密保密费也是员工的权利。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的保密费是通过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来体现,这需要明确的约定,否则保密协议都可能是不合法的。
在签订《饱受技术秘密协议书》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真实,权利和义务对等。
4)主要条款内容清楚。
5)明确违约责任。
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调离或者离退休一定时间内(一般三年以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用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竞业限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董事、经理,包括经理以及执行经理职务的副经理。二是与单位签订保密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前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约定的,其本质是劳动者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其自由择业权利的一种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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