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0C027 |
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
服务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收费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
乘车路线: |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82078420、82078439 |
监督电话: |
82078426 |
相关网址: |
http://www.bjagri.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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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的;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的;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的;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 3、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成份证明书;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可其产品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受理人员查验交费发票,收取申请人提供的交费发票复印件后,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82078420、82078439 5、监督电话:82078426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
相关表格下载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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