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之审判公开原则
发布日期:2012-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判公开的要求:
⑴审判信息的公开,即在开庭3日以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审案件的案由、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
⑵审理过程的公开,即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不包括合议庭评议)应当公开,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人民群众旁听;
⑶审判结果的公开,即公开宣告判决。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⑴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是案情本身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以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为理由)。
⑵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主要是指案件的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如强奸案件等)。
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是指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其中,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即对于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仅是例外。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案件,如有必要公开审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
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注意: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
(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的比较:
⑴在民事诉讼中: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⑵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5条)。
(四)不公开审理案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张贴法庭公告,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刑诉法解释”第122条);
⑵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判时,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是不向社会公开,即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不允许人民群众旁听,而不是指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保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还是必须参加案件的审理;
⑷合并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个被告人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整个案件都不应当公开审理;
⑸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仍然必须公开进行。
(五)公开审理向不公开审理的转化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刑诉法解释”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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