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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股权转让金收据应注意风险

发布日期:2012-05-09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出具股权转让金收据应注意风险

【案例】 2007年7月25日,卢某某(甲方)与韩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载明:“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股本捌拾肆万玖仟元人民币,及甲方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利自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起全部转让给韩某,即乙方,乙方系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本协议履行完后,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债务、债权及经济与甲方无关,但法律责任与甲方有关。二、乙方愿意将甲方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权益受购,共计付甲方玖拾肆万元人民币,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在郑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权益由乙方处置,乙方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及经济义务。三、乙方应付甲方玖拾肆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见补充协议。四、本协议一经签定,甲方应配合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及其它法律手续。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如违约,违约金按10%签字金额(玖拾肆万)付给对方并执行本协议”。对转让股金94万元的付款时间、方式,双方未作出约定,亦未签订补充协议。
后双方因股权转让金支付数额产生纠纷。双方纠纷的焦点问题是:卢某某主张:《备忘录》证明截止2008年6月4号累计收到韩某购买卢某某股权款767734元,其余部分对方未付。韩某主张,2007年7月31日,韩某向卢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首付款20万元,后来韩某又陆续还款,2008年6月4日卢某某向韩某出具的还款备忘录证明卢某某后来又收到韩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767734元,因此,韩某共向卢某某支付967734元,已超额付清。
法院判决:韩某给付卢某某股权转让金172266元。
对法律关系分析如下:《备忘录》明确载明截止到2008年6月4日累计收到韩某购买卢某某股权款共计767734元,应是对此之前收到股权转让款的确认。韩某称不包含2007年7月31日的首付款20万元,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关于韩某持有2006年4月3日其认为是卢某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卢某某对该笔借款关系有异议,借款关系与本案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这一诉讼表明卢某某在处理法律事务时的法律常识是非常欠缺的,因出具法律手续时的一点瑕疵问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诉讼。律师提醒: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才可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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