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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款律师———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2-05-10    作者:雷飞飞律师
武汉工程款律师雷飞飞教你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法。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负担。

三、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四、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有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有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五、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转包人、接受转包人、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工程包括违约分包,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损失,由该企业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应当包括:
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遗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以其他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八、对已有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质量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返修、赔偿等责任。


雷飞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1860712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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