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因为眼花而判错案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据大河网转《河南商报》报道,目前眼花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批准逮捕。对于有媒体曾质疑水涛是否有受贿行为的问题,三门峡检察院称,案件正处在侦查阶段,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这点。
在没有受贿证据的情况下,则眼花法官判错案行为的定性,就必须立足于“眼花”是怎样造成这一关键了。现在检察机关的初步定性,是认定为“滥用职权”,但从相关的情节看,这一定性显然是有问题的。笔者觉得造成“眼花”的原因,恐怕是“玩忽职守”更为妥当。 让我们重温相关报道中描述的情节:
此前,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在该“赔偿证明”里,对于被告人是否做出赔偿,是这样表述的:“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根据生活经验,水涛法官当时之所以会看错,显然是不够仔细或者说心不在焉,才会出现“眼花看错”的结果。这显然是一种没有尽职尽责的消极心理状态。而所谓“滥用职权”,明显是在主动追求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之下。简单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一般来讲前者是“不该做的做了”,后者是“该做的没做”。水涛法官应当把“赔偿证明”看清楚并且理解准确,但他没有做到,没有做到的原因显然是不上心,这就是玩忽职守。所以在笔者看来,假如单就“眼花看错”而言,应当是“玩忽职守”更加切合本案的案情,是本案的正确定性。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渎职罪,并且都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处刑也是一样的标准。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是这样为两种罪名定义的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照“眼花看错”的情形,水涛法官该适用“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也就非常清楚了。
水涛法官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须待人民法院审判并且判决生效之后才能确定。但就其情节究竟该适用哪条免罪,我们也不妨严格依法为他较个真。否则到时相关人员又来一个“眼花看错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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