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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的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6C021-03
事项名称: 压力管道的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予以登记
办理机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区县质监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乘车路线: 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市质监局)
联系电话: 84611177(总机)
监督电话: 84611177-6005(市质监局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tsb.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压力管道的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和办理条件
(一)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1、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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