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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有线电视站安全播出责任登记表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确保有线电视站安全播出责任登记表
单位全称
 
地 址
 
电 话
 
责任人
 
职 务
 
传 真
 
与市有线电视网是否联网
 
管 理 职 责
负责依法建立有线电视站安全播出保障体系,确保中央和本市电视台信号安全畅通,播出机构必须持有《上海市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负责日常系统维护和设备维修,确保有线电视站正常运行,有线电视站购买、租赁、制作的节目均符合《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一、高度重视播出系统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接收、传输事故。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将有线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健全快捷、有效、准确的传输、播出安全指挥措施,及时了解掌握电视节目传输状况,在遇到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时,能做到即时、准确、有效地处理。
三、保证资金、人员的落实、完善值班、投诉和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四、建立有线电视站安全播出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入侵传输系统安全的应急预案。
六、做好队伍的排查工作,保证关健岗位工作人员不出问题。
七、对自办的节目,必须健康有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责任追究
一、单位一把手为本有线电视站安全播出的第一责任人。
二、 对发生重大安全接收、播出和传输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和
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签 字
第一责任人签字:
 
 
      
单位盖章: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自行复印), 本单位留存一份,另二份原件报送市文广影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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