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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初探――以WTO案例教学为例

发布日期:2012-05-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认为,WTO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最佳素材。本文认为,目前常见的6种“案例教学法”并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纯粹案例教学法”,论证了其教学模式和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WTO案例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目标

我们认为,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包括法律理解、事实归纳及法律适用。法律理解,是使用适当的方法,给法律一个合理的解释。事实归纳,是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发现关键的问题。法律适用,则是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过程,对“为什么这个法律适用于这个事实”进行充分论证。法律理解、事实归纳及法律适用,是法律思维的一个完整过程,体现在书面上,就是法律解释清晰、事实归纳准确及法律论证充分的法院判决书。[1]

我们认为,如果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则可以使用WTO案例为教学参考资料。这些案例的重大特色,是对“协议条文为何适用于本案事实”有详尽的论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常常会首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无论多么复杂的事实,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梳理,都会变成清清楚楚的“法律事实”,即与本案相关的事实。随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对有关WTO协议的条款进行详尽的解释。为了确定一个协议条款的含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往往会从词典查找其“通常含义”,从该条款的前后左右甚至其他协议对照“上下文”,从该条款所在协议的前言和整体明确“宗旨和目的”。在此过程中,常常会参照大量的先例。这些先例为条款的理解提供了多样的思路。在初步确定了条款的含义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会参考“补充资料”,例如协议谈判时的文件,以印证其理解的准确性。最后,他们会拿着“条款的含义”这个“放大镜”,仔细查看案件的事实,一点点确定两者是否相符。经过这样的法律论证、法律推理,读者会对“法律”及其“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阅读和研究这样的案例,能够锻炼归纳事实的能力,培养法律解释的能力,更能够锻炼法律适用的本领。[2]

二、案例教学的界定

我们认为,要实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必须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包括课前的主动学习和课上的积极讨论。因此,“案例讲授”模式,不符合这一要求。教师的讲解无论多么精彩,学生都是被动接收的。学生课前不用阅读案例,课上不用参加讨论,因此学生不用动脑筋,只需要上课欣赏老师的表演就可以了。这样的“案例教学”,最多只能培养学生的案例欣赏能力,而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当然,“以案说法”模式,即教师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为主,偶尔用一些案例来论证自己正确的方式,更不符合我们的要求。

“教师纠问”模式,也不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被要求课前阅读案例,课上回答教师的问题。学生是被动的,彷佛一群被驱赶的绵羊,积极思考的主动性得不到发挥,进而影响学生课前阅读案例的方式――应付教师稀奇古怪的问题,而不是用独立的眼光分析案例。[3]

“课堂程序”模式,也不利于学生主动性的发挥。在这种模式下,学生按照老师精确设计的步骤阅读案例并参加课堂讨论。学生彷佛一个个零部件,由教师按照标准程序安装成一架精密仪器。学生又彷佛一群奴隶,听候“主人”(教师)的使唤。学生还彷佛参加了“魔鬼训练营”,虽然经过艰苦的训练有所收获,但其过程却苦不堪言。[4]

甚至美国式的“课堂讨论”模式,也不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美国法学院常常使用CASES AND MATERIALS的教材,学生课前阅读,课上讨论。但这些教材的结构,往往是“知识+案例片段”。也就是说,教材的编排顺序,是一门课的知识结构,或理论或法律条文,而案例仅仅是为了说明这些知识的支离破碎的片段,而非某个法律问题的完整论述。因此,学习是围绕知识展开的,与我们所说的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重点不同。

此外,“模拟法庭”模式也不理想。将学生分成原告和被告,就成案,即已有“定论”的案件进行辩论,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不到发挥。[5]

三、案例教学的新模式

我们所主张的案例教学,是一种“纯粹案例教学”。教师精选相对独立的案例段落,即论证某一法律争议的“完整的段落”,为十几页或几十页WTO裁决原文,要求学生课前阅读。上课开始,教师让一、两位学生自愿发言,首先介绍案例资料的主要内容。基本介绍完毕,教师问其他学生是否有补充、纠正或提问。在学生之间的互动中,老师抓住一两个问题,引导学生之间进一步讨论和辩论。在整个上课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仅仅充当一个主持人的角色――研讨会主持人的任务,是调动发言者的积极性,谈出思想和知识,同时围绕主题,不要越出边界太远。主持人保持低调,似乎没有独立的观点,却是研讨会的灵魂――灵魂无形,却是人的精神本质。“大道无形”。研讨会结束的时候,主持人会提纲挈领地总结研讨会的内容及发言要点。主持人往往会以这样的话结束研讨会:今天讨论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由于时间所限,我们的讨论刚刚开始,相信大家会有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这样的研讨会,往往给人以意犹未尽跃跃欲试的感觉。而在案例教学课的最后,教师也应概括提炼讨论的内容,特别要列出“悬而未决”的问题,激发学生继续研究的兴趣。因此,在这种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教师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教师不追问学生,更不提供答案,而是让学生在一个宽松环境中,自由想像,自由表达,自由讨论。教师的存在,只是让这种气氛更加热烈。我们认为,这样的模式,最能够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他们会主动阅读,甚至会主动在课前与同学讨论,以便弄清楚案件的事实、法律和论证,因为他们知道,只有弄清楚了,才能在课堂上讲清楚。课上的讨论,汇集了同学们的理解,有利于他们澄清似是而非的观点,并且拓宽和加深思考的角度。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这样的模式,彻底消除学生对教师的依赖心理,而一个人在“孤独无助”的情况下,会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潜能。

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课堂是“形散而神不散”的。案例段落有一个主题,彷佛足球场的边界。学生是球员,比赛是在边界内进行的;教师是教练,在场外观察着球员的一举一动。教练并不操控比赛的进行,但有权申请比赛暂停,撤换自己的球员。因此,在案例主题的指引下,加上教师的引导,看似众多的讨论议题,事实上都是在主题范围内,朝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方向发展的。具体而言,精选的案例,有精彩的法律分析的主线,但同时也可能涉及多种法律、事实及分析思路,特别是当事方所提出的多种多样的法律理解和法律分析。课堂讨论的目的,并非论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思路的唯一性和正确性,而是激发学生对多种多样思路的思考和辨别,甚至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思路的质疑和批评。对教师而言,只要是有利于法律思维锻炼的议题,都可以顺势抓住,引导学生进行深入讨论。例如,教师发现某段案例可能有10个值得讨论的法律点,那么只要是其中的一两个,就可以深入讨论,而不必要求一节课的讨论覆盖所有10个法律点。此外,由于人的差异性和学生的独立思考,学生们可能发现了他们认为更为重要或有趣的法律点,在教师所预料的10点之外。这些法律点,与教师所预料的10点相比,不论是比较初级的,还是更为巧妙或深刻的,都应该优先成为课堂讨论的重点,因为学生发现的问题,是真正需要解决和思考的问题。相比之下,教师确定的问题,完全可能是想当然的、不切实际的问题。这正如孩子的教育。孩子提出问题了,成人就应当沿着孩子的思路与其进行对话,从而达到引导的目的,而不是设定思考的模式,要求孩子进行千篇一律的思考。这样的模式,看似深思熟虑,其实不利于孩子的个性和思想的发展。

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会给学生以太大的压力和过重的课后负担。课前的阅读,没有很大的心理负担,因为只要阅读和思考,就会有所收获,就会有想法拿出来与同学们交流,而课堂讨论则是观点的碰撞,能够擦出思想的火花。当然,要想有更多的收获,要想在课堂上有突出的表现,就必须在课前下更多的功夫,但这种努力是主动、自愿、弹性的,不会给学生刚性的压力。

我们认为,这样的案例教学模式,也能够减轻教师的负担,并且增加教学的乐趣。教师当然应该熟悉这些案例,但不必达到详尽讲解的程度。教师只要把握案例的总体思路,就能够引导学生讨论了。这就像足球教练,自己不必达到运动员的体力和技巧。也像主持人,自己不必是某些问题的专家。因此,教师的备课工作量不会过大。此外,学生的讨论,有利于教师对案例的进一步了解。“教学相长”是乐趣无穷的。还有,由于没有预设讨论的路径,跟着年轻人的思维前进,往往会有意外之喜。

因此,我们所主张的“纯粹案例教学”,是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师生互动、轻松快乐的教学模式,是最大限度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得到良好法律思维训练的教学模式。[6]

四、西南政法大学案例教学的实践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WTO案例教学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尝试。首先,编辑出版了《WTO中国案例精选》,选取了有关中国的十余个案例中的相对独立法律问题的精彩法律论证部分,希望能够给案例教学的师生提供方便阅读且饶有兴趣的资料。其次,在“纯粹案例教学”模式方面进行了试验,[7]举办了全国重点院校法学院参加的研讨会,[8]并且计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全国研讨和师资培训。从目前情况看,学生普遍反应良好,教师完全能够胜任。[9]

我们知道,教无定法。我们提出“纯粹案例教学”模式,认为这可以作为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的新模式,并不是要排斥其他的教学模式。相反,我们认为,只要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让学生课前大量阅读,课堂积极讨论,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就应当鼓励创造多种多样的新模式,比如适用于不同专业的模式。只有这样,法学教育才能繁荣昌盛,才能让学生们在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中接受最好的法律训练。

附:“WTO案例教学”方案

教学目的: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即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论证方法。

学生:研究生。适用于所有法律专业。

案例资料:涉及中国的案件: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完整报告,或者《WTO中国案例精选》中的段落。

上课形式:20人以内小班。学生为主,师生互动。1、布置学生阅读案例资料;2、课堂随机指定一、两位学生介绍裁决的内容;3、教师主持提问和讨论。提问应当是启发式的,以鼓励思考和辩论为目标,而不以找到“标准答案”为目标。讨论的范围,可以适当宽泛,甚至涉及法学以外的领域,以开拓思维,扩大知识面。讨论结束时,应当回到案例所涉及的主题,包括列出讨论中所没有解决的问题,要求学生课后继续研读案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下一节课可以继续讨论这些问题,将思考引向深入。4、鼓励参与。教师通过适当方式,争取让每位同学都有提问和发言的机会。[10]

考试:案例分析:使用涉及中国的案件。

课程时间:每周一次课,每次3小时,持续一个学期。




【作者简介】
杨国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注释】
2012年4月14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与西南政法大学举行共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协议签字暨揭牌仪式,随后举行“WTO案例教学研讨会”。来自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上海外贸学院、西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等10所高校的24位国际法教师就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了讨论。作者深受启发,在此致谢。
[1]我们认为,这种法律思维的方式,是所有法律系学生都应当培养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将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区别开来,例如文学的想象,历史的博大,哲学的深刻,以及经济学的数据分析,社会学的问卷调查,心理学的测试实验。经过这种严谨的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律系的毕业生即使在其他行业工作(相当多的毕业生不会从事法官和律师这些纯法律的职业),也能显示出自己的特长。法律思维是一种能力,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敏锐地抓住本质的能力。法律思维更体现了一种理念,是借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展现法律背后的法治(以及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需要这样的毕业生。
[2]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是教学效果的关键一环。我们认为,现有案例存在很大的缺陷。欧美等外国法院的案例,虽然可能有较好的法律论证部分,但其法律和文化环境与中国太遥远,有“隔”的陌生感。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十分有限,而且至今没有一个有关中国的案例。中国法院判决书的法律论证部分往往过于单薄。此外,以上案例资源,都存在全面、最新的可获得问题。相比之下,WTO已经有200余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报告,其中涉及中国的裁决报告已有16份(截至2012年5月23日),而这些裁决在WTO官方网站上全部公开免费下载。不仅如此,这些裁决报告中论证部分的详尽程度,往往超过了欧美等国内法院的判决书。
我们认为,WTO案例有一种“亲切感”,能够提高师生研讨的兴趣。涉及中国的案件自不待言,因为中国的“胜”与“败”会引起师生极大的关注。中国并非当事方的案件,也往往涉及WTO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而中国作为WTO成员,即使没有即时的贸易利益,也有长远的“体制利益”(systematic interest),因此也应引起师生们的关注。事实上, 中国加入WTO以后,除了作为当事方外,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担任了“第三方”(third party),密切跟踪案件的进展,并且就重要的法律规则的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
[3] 这种方式类似于“苏格拉底式”。苏格拉底与人的对话,常常是别人首先提出一个问题,苏格拉底则反问,穷追不舍,直至将对方逼人墙角,发现自己所提出问题的“问题”。这是一种智慧的角力,对话者能够发现自己在逻辑上或常识上的问题,从而得到提高。
[4] 何美欢老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讲授普通法,对课堂程序有精心设计。见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
[5] 将WTO案例进行改造,或者虚拟案例,对教师的要求较高。
[6] 我们认为,这种模式简便易行,容易复制,因为案例是现成的,学生的英语水平和理解能力不成问题,而教师的工作量并不太大。
我们认为,“纯粹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以学生为主的课堂讨论模式,也适用于知识性教学。例如,讲“国际经济法概论”,可以指定一本教材,或者提出一系列知识性问题,让学生课前阅读或查找答案,课上讨论。上课的形式,仍然是学生为主,教师为辅。这样学生用功、老师轻松,教学效果很好,丝毫不会影响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我们甚至认为,即使是大课,也可以使用这种模式。具体而言,可以点名让学生到讲台上陈述所阅读的内容或者回答课前提出的问题,老师主持,让其他学生提问、点评等。这样的课堂,会生动活泼,效果较好。我们认为,学生为主课堂讨论的模式,是一种平等开放的教学模式,应当成为法学院教学的主要方式,同样适用于本科生教学。
[7] 4月13日,杨国华主持讨论了“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DS39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5月18日和19日,全小莲、王衡、陈咏梅和李满奎老师分别主持4组学生讨论了“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79)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课后,校内外师生参与了教学模式的讨论。
[8] 即作者脚注中所指的4月14日研讨会。
[9] 我们的教学实践证明,如果安排一个学期的课程,选择适当的案例,学生对WTO基本原则和知识的掌握会得到深化,英语阅读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也会得到提高。事实上,将WTO案例作为法律教学的资料,还有更为深远的影响。WTO裁决得到了154个成员的普遍尊重——绝大多数得到了执行,即败诉方改正了有关措施,而少数案件的“补偿”和“报复”,也是在WTO法律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的。因此,WTO的法律体制,是“国际法治”的体制——国际法充分表现出了法律的特征。同时,按照WTO裁决修改国内的立法或措施,也促进了“国内法治”的进步——中国在认真遵守国际规则。法治,即“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执行”(亚里士多德语),无异于法律的灵魂。对于法律系学生来说,需要培育心中的这片净土,打开眼前的这片蓝天,树立坚定不移的法治理念。只有这样,当他们走向社会,面对与法治相反的现实,才能尽心尽力地予以纠正,从而推动法治的前进。法治是一种理想,而现实往往与理想相距甚远。但只要我们胸怀理想,就能将现实一步步推向理想。因此,通过WTO案例,学生们能够看到这样一个实实在在的“理想国”,不会由于理想的虚幻和飘渺而丧失理想的信念。
本文主要涉及研究生教学问题。从西南政法大学的教学实践看,本科生在智力发展、法学知识和社会感知等方面的局限性,制约了其对复杂的国际经贸关系和WTO案例的理解及把握,不一定能够适应这种“纯粹案例教学”,但可以考虑采取“专题课”的形式,用一、两次课的时间,讨论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使学生对WTO法的“魅力”有所感受。
[10]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安排两节课的“WTO概论”课程,让学生对WTO的基本原则和知识有初步的了解,为案例讨论做好准备。“WTO概论”虽然是知识性课程,但也宜于采取课堂讨论的形式。具体而言,可以指定一些资料供学生课前阅读,或者提出一系列知识性问题让学生课前查找答案,而上课时仍然以学生讲述和讨论为主,教师仅仅是引导讨论的深入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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