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相关法律问题
- 工伤办理养老保险保险费问题 1个回答10
-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2个回答0
-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3个回答0
- 用人单位扣工人工资作工伤保险费上交及工人报名时都要求先交200元押 1个回答0
- 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1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