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1C004 |
事项名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
乘车路线: |
1、4、43 日坛路站下 |
联系电话: |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
监督电话: |
|
相关网址: |
www.bjrt.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并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
样表下载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申请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港澳从业人员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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