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遇车祸不算工伤?巴士员工告社保局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徐涛律师
被小货车撞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上端、中段粉碎性骨折,左内踝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头面外伤,脑震荡”等等。张海强认为,自己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的,依法应该认定为工伤。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其不属于工伤。劳保局认为,张海强的上班时间应该是到次日3时30分,张海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没有向单位领导请假,根据《广州市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天工作完成后,未通知班长或车间管理员等而擅自离去者,作擅自离岗处理。为此,劳保局认为,张海强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张海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也应属于工伤。
辩护律师还强调,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而是否构成工伤则是个严格的法律问题,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张海强在提前完成当晚工作任务后提前下班是符合公司的下班惯例的,珍宝公司对提前下班的员工也从未有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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