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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饭店雇员受伤 业主和饭店谁做被告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徐涛律师
法官: 我在高某经营的个体饭店打工。一日晚,我在为客户送餐途中摔伤致左外踝骨骨折住院治疗。2007年5月,我二次手术后,与高某因误工费、护理费等发生争议。请问,如果我起诉的话,应告高某,还是饭店?
陈先生
陈先生:
如果高某经营的饭店起有字号,你与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你应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但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高某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但是,如果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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