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劳动争议 >> 查看资料

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能否解聘并不给补偿

发布日期:2012-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有鉴于此,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将予解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地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处罚的声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而当属有效,应聘者理应遵守。另一方面,劳动者隐瞒个人处罚资料的行为构成欺诈。在公司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却基于一己之私,隐瞒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诱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公司解除此类合同,自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