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张仕龙律师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
,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查抄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律师简介:张仕龙律师,1980年生,系文山资深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伤代理、法律顾问等法律领域深有专研,所办理案件多次被新闻媒体报导,是你身边值得信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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